普定县司法局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普定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此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一方面,充分运用“普定司法”微信公众号及时转发有关国家安全教育内容,同时在司法局法治宣传栏张贴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海报,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局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结合政法系统大走访工作,深入社区、农户家中,发放国家安全宣传资料、小册子等方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

【重点宣传内容】

一、“4.15”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是什么? 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 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的真正实现有赖于人人参与、人人有可为。201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三、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邪教的种类有很多,包括法论功、全能神、呼喊派、门徒会、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等。 四、邪教的特征及危害 (一)邪教的特征 不论邪教组织冒用何种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不论它们怎样打扮和伪装自己,邪教组织都具有如下六个特征: 特征一:教主崇拜 邪教教主以欺骗手段神化自己,号称自己拥有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鼓吹邪教成员对自己唯命是从,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 特征二:精神控制 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以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对成员实行“洗脑”,巧妙地加以精神控制。 特征三:编造邪说 编造邪说是一切邪教教主蒙骗坑害成员的共同伎俩。他们宣扬“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制造恐慌心理、恐怖气氛。 特征四:聚敛钱财 当代邪教教主通过要求邪教成员将部分或所有财产奉献给教主,开办各种“学习班”收取高昂学费,“心理治疗”骗取高价的“治疗费”等非法手段聚敛大量钱财。 特征五:秘密结社 邪教要求成员断绝或疏远与家庭、社会的联系,采用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进行诡异活动,发展邪教成员。 特征六:危害社会 邪教之害,突出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和现实社会对抗,将自身的权威凌驾于现实社会的法律之上,威胁个体生命、群体利益,危害社会稳定。 (二)邪教的危害 邪教的危害是由邪教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 反社会:制造人间悲剧、恣意践踏法律,破坏社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反科学:大搞人神合一,宣传现代迷信,用迷信害人杀人,歪曲现代科学技术,阻碍科学知识的传播和发展。 反人类:实施精神控制、践踏人性、摧残人的健康、无视人的生命、背弃正常人伦、湮灭人的亲情,建立、神化首要分子,用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 反政府:邪教头子大都有政治野心,他们往往煽动成员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侵蚀和瓦解基层政权,甚至声称要“先夺民心,后夺政权”,直至蜕变为甘当外国反华势力的工具,公然对抗政府。 五、我国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六、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此次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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