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某系云南省梁河人,与沙某在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在家操办酒席结婚,2003年生育长子沙某鹏,双方于2012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沙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次,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7年初,朱某某来到云南省梁河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其丈夫长期吸食毒品无法戒断,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朱某某提供的材料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尹加翊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尹加翊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和受援人朱某某联系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对双方婚前感情建立的基础、感情出现裂痕的起因、婚后家庭关系和感情破裂的过程、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进行了深入了解。通过调查,承办律师了解到到本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最重要原因是丈夫长期吸食毒品,并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丈夫依然不改恶习,家中更是常有复杂人员来往。为了自己和孩子的安全,朱某某只好带着孩子经常回娘家居住。去年,受援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书后,对丈夫失望透顶,并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离婚,承诺会改掉坏习惯。但只过了几个月,丈夫不听家人劝解,变本加厉在外吸毒。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承办律师对受援人丈夫长期吸食毒品无法戒断的情况调取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同时,因为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婚后在村内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没有房产证,房屋权属不清晰。为切实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向当地村委会、城建部门调查了解了房屋的建造时间、宅基地使用权人等信息。 同过上述调查工作,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沟通说明离婚案件当以和解结案为上的原则以及本案房产权属不清,可能无法最终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风险。为促成双方和解,承办律师还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列明了对方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以及《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女方为照顾家庭多付出的义务以及离婚后女方生活上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等实质性的问题。最后沙某不同意调解,承办律师只有为受援人起草民事起诉状,诉至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017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涉及沙某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发表代理意见。庭审过程中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后在法官组织下承办律师多次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确认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朱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作为建房补偿。
【案件点评】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结的这一起涉及丈夫吸毒的离婚援助案件,通过承办律师的耐心工作,最终为受援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现今社会里,婚姻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离婚”应不再是人们难以启齿和新鲜的事情。当婚姻陷入危机时,受伤害的一方应敢于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不幸,从痛苦中摆脱出来开始新的生活。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遇到不幸婚姻的人对法律知之甚少,他们在自身无法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时又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援助给这些不幸而又生活因难的人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离婚案件中,承办律师应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也要作一些理性的思考。既然双方曾经走到了一起,那么当感情出现危机的时候也应坦然面对,有过错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的补偿,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帮助,而较弱势的一方也应给对方一定的理解,不能要求对方承受其不能承受的经济负担,毕竟双方今后都需要各自面对新的生活,面对来自生活中的压力。在这样的一种理解下,通过法院主持和解当是解决婚姻纠纷一种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