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受理的原告海口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向本中心申请对原告海口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香榭花园防火桥架购销合同》第一页右上角需方处与落款处的“×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案件受理过程 1.案件受理后,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我鉴定中心办案程序,鉴定人于2018年4月3日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此鉴定事项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但仍需补充“×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的比对样本(即备案印文)。 2.委托人与鉴定人于2018年6月6日一同前往×江县公安局、×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江县六联刻章服务部”窗口提取,“制印日期”为“4月11日”的《印模存档》的存档原件材料。经了解,该印文的备案印文不在×江县公安局治安支队存档,印文的印模存档在刻章的单位,即×江县六联刻章服务部。故以在×江县六联刻章服务部提取的“×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为比对样本。 现场检验,将其存档材料上的“×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放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印文泛亮光,有盖印压痕,印文颜色为单一红色,无三原色,反映了直接盖印的特征,经拍照、复印后可供比较检验。 3.2018年6月8日,鉴定人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3-2010《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仪器设备:便携式显微镜、放大镜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检材印文 检材上要求鉴定的两处“×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均为数字印文,以下分别简称检材印文一、二。检材印文一、二均为有编码印章印文,编码均为“××07260013111”。将检材印文一、二分别放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印文盖印颜色均呈单一红色,泛亮光,无三原色特征,有盖印压痕,反映了直接盖印的特征。其印文均盖印清楚,印文文字完整,具备检验条件。经检验,检材印文一、二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2.检验样本印文 样本上的“×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以下简称样本印文,其印文盖印清楚,印文文字完整,可供比较检验。 3.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比较检验 将检材印文一、二分别与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它们之间虽然在印文形状、印文内容上相同,但在印文文字字间距,笔画的粗细、长短,单字间的搭配比例、搭配位置,以及在印文文字笔画的开头结尾形态等细节特征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分析说明】
经比较检验,检材印文一、二与样本印文之间,其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其差异点总和均反映出为不同印章的盖印特征。
【鉴定意见】
检材印文一“×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检材印文二“×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样本印文“×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