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邹某等15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份,邹某等15人陆续来到安徽省涡阳县某公租房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该项目的水电施工。涡阳县某公租房工程项目由合肥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中标承建,由分包商张某分包,邹某等15人都是跟随分包人张某一起施工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张某与总承包方就分包工程单价发生争议,双方产生纠纷,进而影响到相关工程价款的结算。由于长期工程款无法结算,导致整个工程停工,邹某等15人于2017年8月离开该工地时,工资也未结算。 2017年底,年关将近,邹某等15人开始向分包商张某讨要工资,但张某总是以总承包商尚未结算为由予以推诿,言语间甚至流露出不愿意承认劳务关系存在的意向。在向张某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邹某等15人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解决讨薪问题。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分包人张某向邹某等15人分别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春节前给付。临近春节时,邹某等15人持欠条前往张某处讨薪时,张某以拖延的方式对待邹某等人,甚至很难再联系到张某。 2018年3月,邹某等15人来到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受到了值班律师的热情接待,在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后,值班律师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帮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法援中心及时审批,指派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令雪具体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了解案情,及时启动了重大案件讨论制度,分析案情、研究证据,形成了办理方案和办案思路:由承办律师直接和承包方驻涡阳办事处负责人会晤,了解承包方详细情况,看能否调解;调查承包方和分包商张某相关材料,看能否列为共同被告;搜集相关证据,完善相关资料,及时启动诉讼。 按照既定的办案思路,承办律师与承包方驻涡阳办事处负责人李某进行几次接触后得知,该公租房工程系李某等人挂靠合肥某建筑公司中标,中标后分包给张某施工。因此,李某等人在施工用人方面,认为即使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他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 鉴于以上原因,承办律师决定将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全部放在诉讼代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承办律师确定以合肥某建筑公司和分包商张某为共同被告,组织相关证据。为了拿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承办律师通过找证人、调资料等多种方式加紧跟进。证人不愿意出庭,就对其晓之以情;部分单位拒绝配合取证,就对其动之以理。经过承办律师多日奔波,终于补正案件的有关证据,于2018年3月28日正式启动立案。 2018年5月26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始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具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2.3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合肥某建筑公司与分包人张某对原告12,36万元工资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由于前期收集的证据比较充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抓住关键点,结合事实与法律,论证严密,法庭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最终,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15日之内支付对邹某等15人工资12.36万元,被告合肥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邹某等15人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邹某等15人分别拿到3000元至4万元不等工资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农民工大多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时证据缺失,往往导致农民工维权的艰难。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并没有机械的仅凭欠条,单一起诉分包商张某,而是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积极寻求证据,把总承包商列为共同被告,以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之所以能顺利执结,正是总承包商先行给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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