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村村民白某为承德市某公司员工,2018年2月25日13:10左右,白某在为公司巡视天然气管道A段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造成左胫腓骨骨折,2018年3月3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4月31日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白某与某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尽快解决纠纷,申请丰宁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在征得某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公司对以上鉴定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白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并且出现工伤以后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错过了向社保局申报工伤的时间,导致只能由单位赔偿,故只同意给予5万元补偿。白某坚持要求按工伤九级待遇赔偿100000元,指出以上鉴定结论均是由权威部门出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白某存在过错,赔偿数额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律师进行案例讨论,计算了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一般能享受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工资;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⑷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⑸工伤医疗费;⑹停工留薪期期间护理费;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⑻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调解员结合白某实际情况,测算出白某应得赔偿共13万左右。白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工伤认定,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后调解员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表明白某是工伤,并向公司出示了该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据此标准测算出的赔偿数额。同时,从情理上告知公司白某要求赔偿数并不高,若通过劳动仲裁,计算下来的标准比现在可能还要高,公司最终同意增加偿赔数额。随后,调解员又与白某进行了沟通,白某承认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未在出事故后及时向公司报告,导致公司错过了向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的时间,自己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告诉白某,如果延误报工伤,赔偿款只能全部由企业承担,如白某适当减少赔偿数额,可与企业协商尽快达成协议并拿到赔偿金,白某表示可以降低诉求。此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将测算结果以及依据告知双方,并劝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13日,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白某工伤赔偿金75000元,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白某放弃其它主张。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调解员通过法理分析,使公司意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出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提出合理的赔偿建议,并从情理上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