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保障自己养老无忧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及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年逾七旬,与前夫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因感情不合离异,其离婚后也未再婚,一直一个人生活,独生女跟随前夫生活。两年前王某因病卧床至今,生活随时需要人照料,其与亲戚多次打电话让女儿过来照顾自己,女儿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来照顾。在此期间自己多年的朋友李某及李某的儿子张某对自己悉心照顾。王某自知依靠女儿养老无望,自己的兄弟姐妹也均已年老,照顾自己力不从心。其经多日观察、考虑并与亲戚们商议,决定将属于自己的房产遗赠给李某及张某,由李某和张某照顾自己的后半生,李某及张某也愿意承担扶养自己的义务并愿意接受其遗赠的房产。对此,王某向公证处电话求助,希望公证处能提供服务。 公证员与助理根据王某所留地址,来到王某的住处。公证员与王某进行单独谈话发现王某吐字清晰、头脑清楚,所述情况与电话中所说一致,李某负责王某的每日饮食、穿衣、吃药、房间打扫,无论在生活、精神方面李某都对王某照顾有加,对此自己倍感幸福与温暖。王某又补充到:李某一家人都很朴实,李某的儿子张某时常和他的妈妈李某一起或单独到家里照顾自己,让自己对他们母子有种亲人的感觉。公证员又单独与李某及张某进行了谈话,李某及张某表示他(她)们在王某卧床期间对其悉心照顾,彼此已建立起了信任,他(她)们有时间、有能力扶养好王某。 公证员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告知王某应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约定如下内容: 1、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约定(包括衣、食、住、行、病、葬); 2、遗赠房产的约定(包括遗赠房产的位置及权属、遗赠房产的管理、遗赠房产的产权转移); 3、遗赠扶养协议的监督; 4、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5、违约责任。 但是、因王某无配偶,父母均已去世,其女儿对其又不管不顾,当王某出现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如何保障其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因此公证员建议王某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可指定其信任的李某、张某作为其监护人,在监护情形出现时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对此可与李某、张某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同时,李某、张某是否履行《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的监护职责也可作为遗赠人王某去世后,扶养人李某、张某能否取得遗赠房产的重要依据,因此,《意定监护协议》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个补充和完善。 为保证《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协议》的顺利履行,公证员建议王某可指定监督人进行监督,并由监督人定期向公证处以信函、短信、电话的形式提交监督报告。除此之外,公证处也会定期主动向协议各方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并在协议履行不顺时出面调解或催告,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最终,王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在三天后与李某、张某及监督人共同来到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了由公证员代书的《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员在办完公证后,分别于××××年××月、××月拨打了王某的电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电话询问,王某称其与李某及张某相处融洽,李某及张某也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让自己感觉到了养老无忧,对此,自己很感谢公证处的帮忙。 《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完整地解决了独居老人在签署协议后的生、养、死、葬问题,使独居老人对养老再没有后顾之忧,也使得独居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终。同时,公证处在《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履行过程中充分担当了监督人的职责,有效保障了协议的顺利履行,充分维护了广大独居老人的利益。总之,独居老人办了《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等于为自己的养老买了一份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甘兰恒信公内字第XX号 甲方: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一、协议公证背景 ××××年××月××日下午××时许,受甲方的电话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及助理×××来到兰州市×××,本公证员与甲方进行了单独的谈话;××××年××月××日下午××时许,甲方、乙方及监督人来到本处,本公证员与甲方、乙方及监督人进行了谈话(以上谈话均由公证员助理×××进行了摄像): (一)甲方称:其与前夫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年,其与前夫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兰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跟随前夫生活。离婚后,其至今未再婚。 女儿成年后,与其感情淡薄,很少来看望自己,其自觉后半生指望女儿照顾无望,对女儿已彻底死心,又因为其父母亲均已去世,其兄弟姐妹也已年老,无力照顾自己,所以,考虑到其后半生的生活,也考虑到乙方李某系其世交,乙方在其卧病在床近两年期间对其生活、精神方面照顾有加,让其倍感温暖与欣慰。其经多日观察、考虑,并与乙方商议,决定由乙方母子照顾自己的后半生。其愿意将名下个人所有的位于兰州市×××房产遗赠给乙方,由乙方承担其扶养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义务,并愿意接受遗赠的财产。为此,其希望与乙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申请本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二)乙方李某称:其与甲方系朋友关系,属于世交,感情非常深,彼此也非常信任。自甲方于××××年春节期间生病卧床期间,都是其与儿子张某照顾。其与儿子张某均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房产,并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同时,其配偶×××也表示同意乙方对甲方承担扶养义务。 (三)乙方张某称:其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其愿意与母亲李某一同扶养甲方,且其有时间、有能力把甲方扶养好。 (四)监督人×××、×××称:甲方的女儿与甲方感情淡薄,自甲方生病卧床期间,其女儿不尽赡养义务,甲方及亲戚多次给其女儿打电话,其女儿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来照顾。反而是乙方在此期间,对甲方不管是从生活上,还是从精神上都照顾的非常周到,为了让甲方接受治疗和亲戚们照顾方便,乙方更是出钱为甲方租赁了医院附近的房屋。现考虑到甲方年老且生病住院需要人照顾,而甲方的兄弟姐妹均已年老,无力照顾到甲方,又考虑到乙方对甲方近两年来认真、细致的照料表现,甲方及其兄弟姐妹均同意甲方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乙方,由乙方扶养甲方。 二、通过与甲方、乙方、监督人的谈话,本公证员认为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了以下内容: (一)甲方遗赠给乙方的财产: 位于兰州市×××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该房屋是甲方的个人财产。 (二)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照顾甲方的衣、食、住、行、病、葬,具体为: 1、生活安排:根据四季温度变化,为甲方添置衣物。定期负责甲方所穿衣物及所用被褥的清洗、更换。 2、住房安排:甲方为养病及亲属照料方便,现租住在医院附近,租房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待甲方病情好转,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租住房屋或搬至遗赠房屋内居住,居住的房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居住条件以甲方感觉舒适为宜。 3、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4、医疗安排: (1)甲方的医疗、住院均由乙方负责,医药费、住院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卧病在床期间,乙方应根据医生的医嘱或甲方的要求为其购买治疗药品。若甲方要求住院治疗且经医生诊断也需要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在医生建议住院两日内将甲方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药费、住院费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若发生昏迷、认知能力衰退、身体障碍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甲方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具体按甲乙双方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履行监护职责。 5、丧葬事务安排:甲方去世后,乙方根据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丧葬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丧葬费若有剩余,由乙方领取支配。 以上义务,由乙方李某、张某共同履行或由乙方李某、张某任何一方履行均可,即乙方任何一方履行义务也视为乙方履行义务。 (三) 遗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向兰州恒信公证处申请接受遗赠房屋,经兰州恒信公证处调查乙方已尽到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可办理遗赠房屋产权变更确认相关事宜。遗赠房屋的产权可以办理在李某个人名下,也可以办理在张某个人名下,亦可办理在李某、张某两人名下,具体由乙方李某、张某协商确定。 (四) 乙方是否尽到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判断依据 1、甲方向兰州恒信公证处提供的乙方是否履行义务的材料; 2、乙方李某、张某任何一方向兰州恒信公证处的报告(包括电话、微信或书面报告); 3、监督人的报告(包括电话、微信或书面报告); 4、甲方亲属的报告(包括电话、微信或书面报告)。 (五) 遗赠房屋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1、乙方应负责对遗赠房屋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以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形式单方处置上述遗赠房屋。甲方单方处置遗赠房屋的(包括赠与、买卖、设置抵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处置遗赠房屋或恢复原始权属状态,否则有权终止本协议。 3、遗赠房屋现处于空置状态,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形式单方处置上述遗赠房屋,但可以代为出租遗赠的房屋,该遗赠房屋是否出租最终由乙方决定,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用于甲方的日常费用。 (六) 遗赠扶养协议的监督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履行由兰州恒信公证处全面监督,由×××、×××具体监督,监督的形式为任一监督人每两个月向兰州恒信公证处提交一次监督报告,报告形式可为电话报告或微信报告或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为乙方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包括看护的次数、时间、甲方的医疗、饮食、身体状况、甲方各种费用的支出、用途等。 若监督人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职责的,经监督人以公证形式催告(包括电话、微信或书面催告)乙方履行扶养义务,乙方仍拒绝履行的,视为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2、监督人不得与乙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若出现此种情况应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3、甲方的其他亲属若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职责的,可向兰州恒信公证处反映,由公证处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公证处核实后属实的,由公证处督促乙方继续履行义务,若经公证处督促后,乙方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七)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4、在甲方出现监护情形时,乙方未按《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参照甲乙双方签署并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九)协议双方及监督人、执行人共同确认的通信方式 1、王某,住址:××××,手机号码:××××,微信同手机号。 2、李某,住址:××××,手机号码:××××,微信同手机号。 3、张某,住址:××××,手机号码:××××,微信同手机号。 4、×××(监督人),住址:××××,手机号码:××××,微信同手机号。 5、×××(监督人),住址:××××,手机号码:××××,微信同手机号。 6、兰州恒信公证处,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南端西侧中国铝业大厦四楼,联系人:×××(公证员),手机号码:×××,微信同手机号码。 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书和监督报告均通过以上方式送达。各方承诺若上述送达方式或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证处和受送达人,否则,送达人按以上约定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送达文书的即视为有效送达。 上述协议各项条款内容均系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其他限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已清楚、明确,愿意恪守协议约定,确保各项条款的充分履行。 三、本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告知双方当事人: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二)遗赠人享有让扶养人扶养的权利和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和对遗赠人扶养的义务; (三)遗赠人在其生前仍享有对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生前将遗赠房产的所有权让渡; (四)《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处分遗赠的财产; (五)扶养人已尽扶养义务的,其对该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六)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接受遗赠财产; (七)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接受遗赠财产实现财产权利,是具有关联性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自然获得遗赠财产,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还需要到公证处或法院依据法律程序确认其权利; (八)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遗赠人去世后,遗赠房屋的所有权可归乙方共同所有,也可归乙方任何一方所有,具体由乙方母子在公证处以公证协议的形式确定; (九)《遗赠扶养协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出现协议约定情形时,由另一方单方解除; (十)协议的履行由监督人×××(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监督,监督人负责向本处报告监督情况。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公证员的告知表示清楚知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与乙方李某、张某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与×××作为监督人一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字。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协议上甲方的右手食指指印、乙方的签字和右手食指指印及监督人×××与×××的签字和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方与乙方签名或捺指印之日起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 证 书 (2019)甘兰恒信公内字第XX号 甲方: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以下称“该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在发生昏迷、认知能力衰退、身体障碍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由乙方作为甲方的委任监护人,保障甲方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委任监护的条件、监护人的选择、乙方的监护职责及事务、监护费用支出、监督人、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条款,协议各项条款内容均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其他限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已清楚、明确,愿意恪守协议约定,确保各项条款的充分履行。 本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告知双方当事人:一、乙方应在甲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二、乙方对甲方的监护是为了弥补甲方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甲方的人身权益,管理甲方的财产,代理甲方进行民事活动,承担甲方致人损害的民事法律后果,帮助和辅助甲方形成意思决定或者实现意思决定,从而最终实现民事权利。三、乙方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除为维护甲方利益或依生效扶养协议约定外,不得处分甲方的财产。四、乙方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接受监督人×××(系甲方的哥哥,公民身份号码:×××)、×××(系甲方的妹妹,公民身份号码:×××)的监督,监督人负责向本处报告监督情况。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清楚知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与乙方李某、张某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与×××作为监督人一并在《意定监护协议》签字。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甲方的右手食指指印与乙方的签字及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方与乙方签名或捺指印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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