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面部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5日,金某与崔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用拳打脚踢方式互相殴打,导致金某颌面部损伤。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XXXXX人民医院门诊手册,(1)眼科:鼻子被打伤4小时。查:鼻子左侧肿胀、按压痛,牙松动。鼻骨CT示: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副鼻窦炎。2022年4月5日;(2)耳鼻喉科:被他人打伤,鼻部肿痛1天。查:鼻子肿胀明显,鼻腔粘膜红肿,双侧鼻腔内可见少量血凝块。辅:CT示,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副鼻窦炎。印: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处:鼻中隔偏曲3个月后手术治疗等。2022年4月6日。 2.XXXXX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摘要(XXXXX):主诉:前牙疼痛5个小时。现病史:患者5个小时前被人用拳头打伤致上前牙疼痛。专科情况:上唇微肿,开口度三横指,开口型正常。左上1远中切角折断,未露髓,叩痛++,Ⅱ度松动,唇侧牙龈退缩约2mm,右上1叩痛+,Ⅰ度松动。辅助检查:X线示,左上1牙槽骨吸收至根尖1/3,未见明显根折影像。右上1未见明显根折影像。印象诊断:左上1牙冠折断,右上1牙震荡。处理及意见:左上1牙树脂充填等。2022年4月5日。 (二)检查经过 1.检查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2.活体检查(2022年6月30日):自行入室,神情语明,查体合作(图1)。口唇损伤痕迹不明显,左上1牙见牙冠部分缺损伴松动(图2),右上1牙松动不明显。鼻梁部压痛阳性,自述双侧鼻腔堵塞。其他未见异常。 3.阅片所见: XXXXX人民医院2022年4月5日鼻骨CT平扫XXXXX,图3)示:左侧鼻骨见骨折线影,断端错位、较锐,对应部位侧壁软组织见肿胀,鼻中隔向右偏曲。 XXXXX口腔门诊2022年6月30日口腔曲面断层片(XXXXX,图4)示:左上1牙见部分牙冠缺损,左上1牙及右上1牙部分牙槽突已被吸收。鉴定人陪同拍片。 4.专家咨询意见:2022年4月5日鼻骨CT:左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临床诊断:歪鼻(鼻骨骨折所致)、鼻中隔偏曲。建议行歪鼻整形、鼻中隔成形术。手术费:15000.00元。 被鉴定人崔某某现场及影像照片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级专家咨询意见,分析如下: (一)关于损伤程度评定 1.被鉴定人崔某某于2022年4月5日互相殴打受伤。XXX人民医院就诊查见,(1)鼻子左侧肿胀、按压痛阳性,鼻粘膜红肿,双侧鼻腔内见少量血凝块。CT示: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等;(2)左上1远中切角折断,未露髓,叩痛++,Ⅱ度松动,唇侧牙龈退缩约2mm,右上1叩痛+,Ⅰ度松动。X线示,左上1牙槽骨吸手至根尖1/3。印象诊断:左上1牙冠折断,右上1牙震荡。说明被鉴定人受伤致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及左上1牙部分牙冠缺失(未露髓)伴Ⅱ度松动、右上1牙震荡伤伴Ⅰ度松动的事实存在。 2.体检和影像学检查结果,(1)左上1牙部分牙冠缺损,与受伤后医院门诊检查结果相符(牙冠折断、未露髓);(2)左上1牙存在松动,右上1牙松动不明显,基本吻合受伤后医院检查结果(左上1牙Ⅱ度松动,右上1牙Ⅰ度松动)。上颌骨及下颌骨见部分牙槽突已被吸收,属于自身疾病;(3)左侧鼻骨见骨折线,断端错位、较锐,鼻中隔向右偏曲,结合鼻腔内见凝血块、对应部位侧壁软组织肿胀、鼻梁压痛阳性等情况分析,符合受伤致鼻骨新鲜骨折的形态特点。为此,结合临床及受伤情况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受伤致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鼻部出血及牙冠部分缺损系外伤直接作用所致,而左上1牙和右上1牙松动系外伤和自身疾病共同作用所致。 综上分析,(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g)规定,被鉴定人因受伤致鼻骨骨折及鼻出血分别评定为轻微伤;(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j)之规定,被鉴定人因受伤致左上1牙部分牙冠缺失评定为轻微伤;(3)被鉴定人左上1牙和右上1牙松动系外伤与本身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j)及《总则》4.3之规定,不构成轻微伤。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崔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后期医疗费”评定 1.被鉴定人受伤致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牙齿部分缺损等损伤,其中鼻骨骨折及鼻中隔偏曲需要手术治疗。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5.3.3.b)、5.4.6.a)及A4、A.8之规定,被鉴定人崔某某本次损伤误工期评定为45日(包括后期医疗),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20日(包括后期医疗),营养期评定为20日(包括后期医疗)。 2.被鉴定人受伤致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及牙齿缺损等损伤需要后期治疗。(1)参照专家咨询意见,鼻骨骨折及鼻中隔偏曲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5000.00元;(2)参照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鉴定人协会相关意见及临床记载,左上1牙部分牙冠缺损修复费评估为900.00元,更换年限为5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崔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被鉴定人崔某某本次损伤误工期评定为45日。 3.被鉴定人崔某某本次损伤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20日。 4.被鉴定人崔某某本次损伤营养期评定为20日。 5.被鉴定人崔某某鼻部损伤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5000.00元。牙冠修复费评估为900.00元,更换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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