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刑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16日调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2年2月3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8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谢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完成生产任务;患病后,能够配合医生治疗。该服刑人员共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1次物质奖励,无处分。 2017年12月6日谢某某儿子以谢某某病情严重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17年12月14日,根据谢某某的病情情况,经监区提议、刑罚执行科审核、监狱领导批准,提出对罪犯谢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的意见,并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谢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的函》送达市局中心医院。2018年1月16日收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小组集体研讨,该犯患有:右口咽癌(扁桃体癌?)伴双侧颈淋巴结转移;高血压症,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2018年1月18日,监狱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谢某某居住地核实的函》和《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函》及判决书复印件送达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2018年1月3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核实,该犯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出具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谢某某居住地核实的复函》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年1月29日,监狱警察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情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谢某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根据东铁匠营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监狱审核,认为谢某某之子符合保证人条件,确定谢某某之子为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8年2月1日,监区全体警察召开集体评议会,经集体研究,提议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案卷材料按规定整理,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一步审查。2018年2月1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服刑人员谢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同时邀请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志列席会议,对服刑人员谢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核。刑罚执行科办案警察将该服刑人员情况做了详细汇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服刑人员谢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根据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病情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驻监检察室,驻监检察室对审核结果无异议。2018年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此次办理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市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实施细则》(京狱发〔2017〕23号),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6日经市监狱局研究,批准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7日,监狱警察将服刑人员谢某某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材料送达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进行报备。2018年2月7日,监狱警察与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在市局中心医院办理了该服刑人员保外就医离监衔接手续,服刑人员谢某某由家属接走。同时,监狱将谢某某材料移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公告情况记载表》自2018年2月7日至2月9日在监区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其他服刑人员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