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崔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本人注册了“X花香”注册商标,因其自己没有真正使用,没有发挥注册商标的真实作用,注册商标一直搁置,现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广告效应,真正为企业服务,造福人民,崔某某联系江西一家甲公司,经双方多次联系协商,崔某某自愿将该商标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为确保商标权使用的唯一性,防止崔某某再次转让该商标权或者终止商标权使用,在崔某某与甲公司订商标权转让协议后,要求崔某某在当地公证机构对商标权转让作个声明书公证。 崔某某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首先要求崔某某提供其持有已注册“X花香”的《商标注册证》原件、身份证、崔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原件及其相关信息,经过初步审查,崔某某的声明书公证申请符合办理公证条件,承办公证员进一步与县级工商部门联系,查询该注册商标的真实性及使用情况,确认已注册的“X花香”商标确系崔某某为注册人,并且该注册商标并未使用,又与甲公司电话联系,进一步确认崔某某与甲公司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在得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崔某某声明书内容一致的情况下,为下一步办理崔某某注册商标权转让声明书公证提供事实依据。2018年3月27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为崔某某办理了注册商标权转让声明书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宛镇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崔某某(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崔某某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崔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镇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