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裴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裴某于2019年6月期间以帮忙办理孩子入学手续为由,骗取王某10万元。归案后,因其家人反映该人曾有精神病史,为此,特聘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左侧额窦炎症可能。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3、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左侧大脑中动脉、右侧大脑前动脉血流速度增快(请结合临床)。 4、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中度异常(配合差)。 5、韦氏智力测验:被试不合作,无法完成测验。 6、临床记忆测验:被试不合作,无法完成测验。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自己步行进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问之有答,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清楚陈述。称:“我没读书后就去学理发,后开理发店,也兼职做些保险及中介。2007年因帮雇主接诈骗电话被判刑。我在十多年前就有病,当时我家的兄弟也不团结。我的父亲、大哥及二姐均有这种病。当时我一个月都不会睡,一直哭,不知道为什么也会自己笑。有时自语,我会一直给别人打电话。当时我觉得有人要害我,我如去别人家,就会害怕别人会下毒害我。当时我还会听到,有人在耳边骂我,具体说什么,已经这么久了,我忘记了。我痛恨兄弟姐妹和朋友。后来,家人送我到泉州三院看病,吃药后好多了。有吃药病就好,半中间我曾停过药,结果病发得更厉害了。这几年,我都一直在吃药,情况都还好。我自己开一家理发店,一年下来除了三个人的工资付完外,还可以有五、六万元收入,期间我也做保险,现在没做了。我也有做中介,每个月都能成功做成一、二件。” 问:“你这次是因什么事被拘留?” 答:“是因为那个人自己一直来找我,看我有没办法让她的孩子上好的小学,我答应要帮她。开始,我给她找了一个托管的教师,那个教师说,要八万。我告诉她,但她不相信那个教师,我就放弃了。之前,她也有硬要把钱给我,我没办成,就把钱给她了。她很相信我,又一直让我要帮她。后来,我又问了另一个人,他说要十三万,她就把十三万给我了。这时,正好我有在网上赌博输了钱。一直到现在,我总共差不多输了二三十万。当时,我就想把那些钱先拿去当赌资一下,等过几天赢了钱再还给她。结果又赌输。后来,我向我姐借钱,她不借我。” 问:“你在帮她办孩子上学的事的时候,还有存在害怕有人害你之类的感觉吗?”答:“没有,我一直在吃药,人都挺好。没吃药才会发作,这几年我都有吃药。” 问:“有人在叫你这样做吗?”答:“没有。” 问:“你这样做,对吗?”答:“肯定不对。” 问:“现在说你是诈骗罪,你认为该怎么办?”答:“我已经给老婆认错了,我要好好改造。钱没了就算了,等我出来后,我还可以慢慢赚。” 查及在既往的病史中有被害妄想与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目前症状已消失。思维联想过程及逻辑推理正常。定向力、记忆力、智力正常,有自知力存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送鉴材料提供,被鉴定人裴某的父亲可疑有精神病史,具体不详。该人原本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能正常工作。于十多年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疑人害,行为紊乱,无故哭笑,自言自语等。后就诊于泉州市第三医院门诊,诊断:精神分裂症,后服药治疗。服药治疗期间病情能较好缓解。近几年来一直有坚持服药治疗,病情稳定,能自主开理发店,工作能力一般,直至案发期间,无明显精神异常表现。 2、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问之有答,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清楚陈述。查及在既往的病史中有被害妄想和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目前症状已消失。思维联想过程及逻辑推理正常。定向力、记忆力、智力正常,有自知力存在。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裴某作案前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据送鉴材料提供,被鉴定人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并非受精神症状所支配。其实施诈骗的原因,系因自己赌博输钱,想利用别人的款项临时挪用作赌资,企图翻本,存有侥幸心理而实施作案。整个作案过程及手段与正常人无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裴某作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现实动机(不劳而获)支配下作案,有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裴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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