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2018年8月,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8月7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审核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与王某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同事等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8年8月13日,经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认为王某适宜进行社区矫正,并于8月14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9月4日,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全完备,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于次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9月7日,王某到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王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长会同居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此外,还宣告了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