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19日,姬某某(女,10岁)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伤后住院治疗。因理赔需要,2021年09月16日,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对姬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20年09月20日至10月26日住院病历 入院情况:患者因“车祸伤致左下肢肿痛伴活动受限1天”入院。查体:颜面稍苍白,颜面、左膝、左足多处皮肤挫伤,左膝伤口缝合对合良好,左髋、左小腿明显肿胀、压痛、不能活动,右膝前方轻压痛,无叩击痛,膝关节活动好,余肢体未及明显肿痛。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输血、补液等对症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于2020年09月22日在全麻下行:“股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左股骨颈)”,术后抗感染、补充白蛋白、补液、石膏固定等对症治疗。患儿创面软组织损伤较重,术后部分创面皮下组织液化、坏死,予以“肌肉清创术(左髋伤口清创)”。术后继续予以抗感染等对症治疗,目前患者恢复可,复查X线片示骨折周围新生骨痂生成,予以办理出院。 出院情况:神清,精神可,左下肢髋人字石膏固定良好,边缘皮肤无压痛,拆除敷料可见术口皮肤对齐良好,皮缘血运可,按压创面未见明显渗血,末梢血运、活动及感觉良好。 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多处开放性伤口 2.2020年12月17日门诊病历 主诉:左股骨颈骨折复查 体格检查:左髋人字石膏固定中,足趾活动可 初步诊断:股骨颈骨折,车辆事故中的人员损伤 处理意见:X线可见骨痂形成,石膏部分拆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轻度跛行入室受检,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专科检查:左臀部下外侧见21.0cm手术愈合瘢痕,其中段有一7.0×2.0cm瘢痕增生,局部无红肿,压痛(+),左髋关节屈曲受限。余未见明显异常。 3. 复阅影像片: 1.某医院2020年09月20日骨盆CT三维片1张(片号:XXXXXXX)示:左侧股骨颈骨质中断,股骨体稍向上移位畸形,骨折线累及大转子干骺端,大转子骺板下见多条骨折线及碎骨片在位。印象: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大转子骨骺粉碎性骨折。 2.某医院2021年01月20日骨盆X线片1张(片号:XXXXXXX)示: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对位对线尚可,断端见骨痂生长影,左股骨钢板螺钉内固定在位,大转子处螺钉穿过骨骺。印象: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 3.某卫生院2021年09月16日骨盆X线片1张(片号:XXXXXXX)示: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线消失,局部见骨质密度增高,钢板及螺钉内固定在位,大转子处螺钉穿过骨骺。印象:左股骨颈及大转子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左髋部,入院时查体见颜面稍苍白,颜面、左膝、左足多处皮肤挫伤,左膝伤口缝合对合良好,左髋、左小腿明显肿胀、压痛、不能活动,右膝前方轻压痛,无叩击痛,膝关节活动好。完善相关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多处开放性伤口,予以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目前伤情已基本稳定。现经本所鉴定人对其法医临床检查,结合病史资料及复阅影像片,认为被鉴定人左股骨颈及大转子粉碎性骨折事实存在,诊断明确,符合外伤所致,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髋部损伤,入院后予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等对症处理,现伤情已基本稳定。复阅影像片示左股骨颈及大转子粉碎性骨折诊断明确,其中大转子骺板下见多条骨折线及碎骨片,符合骨骺粉碎性骨折表现,复阅复查影像片示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已行内固定治疗,部分内固定物穿过大转子骨骺。法医临床检查见被鉴定人左髋部手术愈合瘢痕局部增生,左髋部压痛(+),左髋关节屈曲受限。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4)款之规定: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骨折或者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范畴。被鉴定人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大转子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及大转子粉碎性骨折,入院后予骨折内固定等对症处理,现伤情已基本稳定。被鉴定人自伤后需一段时日的必要休息、他人护理及加强营养补充以促进骨折愈合及伤情恢复,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8.b)款之规定,再结合伤者实际伤情及恢复情况,综合评定其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大转子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姬某某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