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 1965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捕前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税务所宿舍。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期间,罪犯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一个月二十二天,已交罚金40000元,余刑一年十个月零八天,未缴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十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月2日被送入海南省新成监狱三监区入监教育集训,于2014年4月1日被分流入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提请 2014年12月份,四监区带班民警杨梅华在巡查劳动车间时,无意间发现罪犯陈某某右颈部有小块隆起,便主动询问陈犯是否知晓,有无疼痛等不适感,陈犯表示并没注意,也无疼痛等不适感。2015年元旦过后,罪犯陈某某主动向其包组民警胜少兵报告,称自己右颈部隆起部分逐渐变大,伴有疼痛,声音沙哑,偶有咳嗽。民警胜少兵立即带陈犯至监狱卫生院就诊。但由于监狱卫生院条件有限,未检查出病因,监狱卫生院院长蔡夫广及时将陈犯右颈处肿块不断增大的情况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经监狱审批,于2015年1月14日上午,监狱带罪犯陈某某到海南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情检查,经颈部MR显示:罪犯陈某某右颈部占位性病变并周围多发肿大淋巴结,考虑转移可能性大,建议穿刺;气管右侧壁局限性条状异常信号。鉴于该犯病情可能加重以及方便治疗,监狱于2015年2月3日将罪犯陈某某送至省司法医院住院。 罪犯陈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经诊断,确认该犯患有:1、食管癌;2、高胆固醇血症。新成监狱立即向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疾病诊断委托书》。2015年2月15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陈某某患有:食管癌、右颈部淋巴结转移瘤和高胆固醇血症。 罪犯陈某某向新成监狱四监区送交保外就医申请书,承诺在保外就医期间,严格遵守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治疗,不做违法违规的事,争取早日康复。同时也提出由其妻子韦石连担任保证人。其妻子承诺愿担任保证人,积极履行罪犯陈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督职责和报告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对陈某某进行监管。新成监狱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罪犯陈某某的妻子韦石连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固定住所,能够与该犯居住在一起,承担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 2015年2月26日,四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评议关于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综合研究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病情鉴定结果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人义务。四监区全体参会民警一致同意建议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在审查时,由于罪犯陈某某是缓刑期间再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的对象。立即向监狱领导报告,监狱鉴于罪犯陈某某的特殊情况作出决定,派出由刑罚执行科、监区和监察科组成的4人考察小组,前往罪犯陈某某户籍所在地的乐东黎族自治县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司法局征求调查评估意见。经考察,罪犯陈某某的妻子和胞哥都愿意担任保证人。罪犯陈某某原所属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供销社认为该犯未犯罪前一直都有助人为乐的表现,也表示同意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调查意见,认为罪犯陈某某有固定的居所,家庭和睦,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的贪念所致,罪犯家属及其原所属单位愿意在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配合监管教育,同意予以监管。通过实地调查,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的态度,刑罚执行科认定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有力,保证人有固定的住所、有能力履行保证人义务,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效果较好且愿意接收该犯进行监管,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3月2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同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5年3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一)刑罚执行处审查 1、案件材料审查。经审查,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中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研究会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齐全;该案件检察意见书、病情诊断书、病历资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资料齐全。 2、对该犯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6月9日上午,刑罚执行处工作人员前往海南省司法医院对陈某某的病情进行实地考察,并听取了医生对该犯病情的介绍,经审查,罪犯陈某某所患疾病为“食管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3、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审查。新成监狱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过监区民警大会、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照规定征求检察院意见,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出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评审会后及时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办理程序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之规定。 经过以上审查,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研究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结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办理程序合法,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二)审批 2015年5月7日,省监狱局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处关于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意见进行审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会议研究决定: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5月7日,海南省监狱局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局、乐东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并在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官网中公开。 5月13日,新成监狱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局进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