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某减刑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毛某,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10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1年4月8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5月20日,监区办案警察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改造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毛某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2016年6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五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毛某提请减刑案。并对罪犯毛某减刑案件的各项证据材料进行了集体研究审核,综合罪犯毛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毛某能够充分认识犯罪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表现良好。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该犯在劳动中能够端正劳动态度,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能够完成劳动定额。 2015年9月该犯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罪犯毛某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的,该犯亲属已全额代为缴纳。五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毛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毛某提请减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监区认定罪犯毛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毛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6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提请罪犯毛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毛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7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毛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罪犯毛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呈报罪犯毛某减刑案件。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毛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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