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XX、黄XX于2018年8月31日来到公证处。王XX称其原名叫赵XX,1979年其生父赵X死亡。1981年其母亲刘XX与王X一起生活,他随王X的姓改名为“王XX”。2000年10月2日,王XX与黄XX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4日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某X。现在王XX、黄XX决定将王某X的姓随王XX生父赵X的姓,改名为“赵XX”。派出所要求他们作为王某X的生父母办理声明公证。 公证员对王XX、黄XX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王某X出生医学证明、王XX和黄XX的结婚证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当日为王XX、黄XX出具了声明公证。王XX、黄XX持声明公证书,顺利为其儿子王某X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山XX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碗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黄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碗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王XX、黄XX于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XX、黄XX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山丹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