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的母亲刘某与其父亲王某系再婚夫妻。刘某与其前夫共生育四个孩子,分别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与王某再婚时四个孩子均未成年,故一直与王某和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即王某某。 当时村经济合作社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包括自留地、菜地、东西支等六块耕地共计10.65亩。两位老人在世时五个子女与老人共同经营这六块地。2004年王某因病去世,五个子女还是继续共同经营这六块耕地。2008年有三块地流转。2009年一处地流转。因母亲尚且在世,兄弟姐妹五人并未发生纠纷。2012年母亲刘某因病去世,剩余土地(东西支耕地)一直由王某某经营,其他人并未参与。王某某经营期间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杏树,收益一直归王某某所有。2016年王某某家2.5亩土地流转。 现在兄弟姐妹五人因承包地、自留地流转及地上物赔偿款分割协商未果,故王某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受理纠纷后,首先稳定了王某谋的情绪。之后又与其他兄弟姐妹四人进行了联系沟通。为进一步了解案情,调解员来到了村委会查阅档案,核实该土地承包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员。资料显示自留地是王某、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王某丁共同经营,而东西支的耕地是王某、刘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王某丁共同经营,大姐王某甲因结婚没有参与经营。同时村委会告知调解员,王某某家的2.5亩自留地已经流转,土地及地上物共计赔偿29万余元,但赔偿款还未发放。 基本情况摸清核实后,调解员来到与王某某及其四个兄弟姐妹约定的地方开展调解。大姐王某甲首先表示说并不知道自己拥有的土地份额,希望调解员帮忙明确。其他兄弟姐妹几人则要求平均分割自留地土地流转及地上物赔偿款,还有剩余的土地耕种经营权。王某某认为东西支耕地上种植的杏树是自己出资的,现在土地可以平均分割,但是地上物不能平均分割。双方就此意见不能达成共识。 了解这些情况后,调解员认为,此次调解案件涉及的地块较多,所有权上人员分配复杂。因此调解员考虑从法律角度入手,依法律规定分配各地块的款项,再由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议。 方案决定后调解员找到村委会,一起将各地块的所有权做了详细分配,自大姐王某甲婚后不再拥有的地块做了划分。划分完成后,调解员及村委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列出了大概的金额分配。准备工作完成后,调解员再次将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先是从法理的层面将作出划分的依据及法律相关规定作了详细的讲解,并给出了依法计算的金额分配方案,提供给当事人参考。北岭1.6亩、小东沟0.3亩和菜地0.35亩的土地在2008年已经流转,因大姐王某甲结婚后尚未共同经营,应按照村委会实际支付的流转金额平均分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某;赵家洼4.1亩的土地在2009年已经流转,当时土地流转金额全部由王某某领取,王某某应将钱款折算平均分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2.5亩的自留地在2016年流转,土地及地上物共计赔偿29万余元尚未发放,资料显示大姐王某甲曾经营该块耕地,故赔偿款项应平均分给王某某兄弟姐妹五人;东西支1.8亩耕地尚未流转,因王某甲婚后没有共同经营,所以东西支上三条由王某乙和王某丁耕种、下三条由王某丙和王某某耕种。母亲刘某去世后,王某某一直在经营并种植土地,故如发生征占,地上物补偿归王某某一人所有。 之后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劝说当事人,不要伤了一家人的和气。王某某提出,赵家洼的土地流转金额为20000元,其愿意将15000元分别支付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三人;自留地一直由自己经营,土地上种植了很多杏树,并且其他兄弟姐妹在母亲去世后均未耕种,所以关于自留地290000元占地补偿款项分割问题,其愿意出资200000元,均分给王某甲等四人。王某丁表明,自己多年没有经营土地,弟弟王某某不用付给其赵家洼的5000元土地流转钱。其余三人表示同意王某某的修改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就相关纠纷事宜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位于赵家洼的4.1亩耕地已经流转,现由王某某出资10000元,分别支付给王某乙和王某丙每人5000元。 2.位于北岭、小东沟门口的土地以及菜地自2013年起按照村委会实际支付的流转金额,平均分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 3.位于东西支1.8亩(6条),上三条由王某丁和王某乙耕种、下三条归王某丙和王某某耕种,地上物由各自管理。如发生征占,地上物补偿归王某某一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4.2.5亩自留地占地补偿款由王某某出资200000元,平均分给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每人50000元。自留地由王某某继续经营,如发生征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由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五人平均分配。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山林土地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人民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因此事而伤了亲情,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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