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中午,夏某某驾驶小型白色轿车,行驶至郑登快速路登封段某一路口时,与驾驶弯梁摩托车的袁某发生相撞,致袁某当场死亡。经案发地交警队调查取证认定,夏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家属曾多次与夏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袁某家属前往登封市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当即联系到案件的双方征求调解意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与双方约定到交调委进行调解。 2021年1月某日,双方前往交调委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了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和调解程序,并确认了双方彼此身份,袁某由妻子周某代理参与调解,夏某某本人参与调解。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双方的证据材料,询问了双方的调解意见。周某表示,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型白色轿车驾驶人夏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同时向夏某某提出死亡赔偿金75万元、丧葬费3万元、赡养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98万元的赔偿诉求。夏某某对周某提出的经济赔偿诉求表示认同,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夏某某表示,自己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不管从法律还是人道关怀方面均应对袁某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但赔偿金额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法律规定,漫天要价的行为自己不能接受。周某则表示是考虑到日后子女成家和自己养老生活等各项繁多的家庭开支,所以才提出98万元赔偿金的诉求。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 调解员看到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较为激动,暂时停止了调解,转而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面对此种情形,调解员决定改变调解方式,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员让周某回避,与夏某某先行调解。调解员释法明理,向夏某某宣讲了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后,调解员与夏某某一同查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等,共同计算出死亡赔偿金58万元,夏某某表示认同。随后,调解员又与周某进行单独调解,对周某的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后,也强调具体赔付金额不能只参考一方的意愿,赔付标准会依据法律法规共同协商。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解,周某也认可调解员的说法,并对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58万元的数额表示认同。 经过调解员“背对背”的调解之后,调解员认识到,双方之所以分歧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均对赔偿项目以及赔偿计算标准不了解,也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一方认为对方漫天要价,另一方又认为对方缺乏赔偿诚意。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均无异议,后续调解的关键在于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数额的确定和双方的共同认可。 调解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本案,袁某子女均已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需赔偿赡养费。袁某的配偶周某既无正式工作也无就业技能,但考虑到周某已缴纳社保,60岁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用于未来生活保障,并且结合夏某某本人的经济状况和赔付能力,提议将精神抚慰金按较高标准执行,定为5万元,赡养费定为5万元。调解员的计算使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计算方式和数额做到心中有数。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夏某某一次性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71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58万元、家属精神抚慰金5万元、赡养费5万元、丧葬费3万元等; 2.夏某某负责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宜,周某及其家属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 3.付款方式方面,丧葬费3万元(前期已付),签订协议时夏某某现场支付给袁某家属21.1万元,剩余款项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转账至袁某家属周某所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4.周某及其他家属自愿放弃其他法律诉求,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为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双方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双方对事故事实和各自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无异议,但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致使在赔偿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在调解该案件时,调解员能够准确找出双方僵持的原因所在,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两种调解方式相结合,适时地运用法律法规,精准地核算赔偿的款项和金额,促使双方打消对彼此的顾虑,协商一致最终达成共识。在调解过程中,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