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强奸罪受害人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曹某某,女,49岁,已婚,初中文化,安徽某某市人,无业。 2021年6月26日,被鉴定人曹某某在一陌生男性家中被强奸。经调查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史,公安机关慎重起见,故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技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脑电地形图: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曹某某在其丈夫及民警陪同下步入鉴定室,入室后意识清,年貌符,仪表整,接触交谈合作,对自己一般情况基本正确表述。不知道什么原因在精神病院住过院,睡不好的时候吃“氯氮平”。不吃药的时候搞得床上都是屎,吃药就好了,就睡着了。一共住院2、3次,没有病。今年6月好像能听见有小孩哭,一天在单元门口晾衣服,自己住在10层,陌生男性(嫌疑人)住在2层,看着像坏人。自己拿着手电筒照他,问他,想搞清楚他(嫌疑人)是不是坏人。跟着他(嫌疑人)进屋后,以为男的不会弄自己,结果他弄了,自己喊了,“你这样是要进去蹲(牢房)的”,推了,自己不愿意,事情怪男的,自己也觉不对。事后自己报警了,男的没有给自己钱。认为男的(嫌疑人)要去蹲几年。 (四)资料摘要 1.某某市精神病院住院病历三份部分摘要(2007.06.17-2007.07.05)(2009.05.20-2009.06.08)(2019.04.10-2019.05.09),患者在20年无诱因下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外跑、骂人、摔东西、毁物,把门口的树砍掉,树上幼虫,头发上有虫,打骂丈夫,经常拿刀到邻居家看。均诊断:精神分裂症。 2.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摘要:跟我发生性关系的那个女的我不认识,当时下午6点,她在单元楼底口,那个手电筒照我脸,,她说“我看看你是好人还是坏人”,那个女的一直跟我进屋,,我一时冲动,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了,她先用手推我,捂住内裤不让我脱,说“你这样是要进去蹲(牢房)的”,我觉得她不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曹某某精神异常史多年,表现多疑,行为怪异等。曾三次住某某市精神病院。末次2019年出院至今,服药不规则,病情复发,案发前一段时间夜眠差,怀疑楼上有动静,发呆,担心小孩安全,不做事等。本次鉴定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问话能答,可疑幻听,关系妄想(怀疑嫌疑人干坏事,用手电筒照,多次询问其是好人坏人)。情感反应稍平淡,注意力集中,对自身目前状况认识不足。智能检查符合其文化水平。脑电地形图示: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综上所述,参照《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认定被鉴定人曹某某临床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二)性自我防卫能力分析 根据鉴定材料分析,被鉴定人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用手电筒照陌生人呢,反复询问、跟踪陌生男性,独自进入嫌疑人的家。发现嫌疑人意图不轨时,有明确的言语行为反抗,如“你这要要蹲几年(牢)的”,用手捂住内科不让脱,推搡嫌疑人不愿发生性关系等,与嫌疑人笔录及本次鉴定检查一致,事后主动报警。 综上所述,依据《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0071-2021性自我防卫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4c),认定被鉴定人曹某某涉案时有明确的反抗行为,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发病期,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的性自我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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