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某地村民小组的成员谢某近期因故死亡,遗留有银行存款1万余元,因谢某无继承人继承上述存款,某地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向永川公证处寻求帮助,要求领取谢某遗留的银行存款。 公证处收集相关材料并通过调查核实后,了解谢某生前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谢某生前未曾结婚且无子女,谢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谢某死亡,无法办理常规的继承类公证。公证处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因谢某无近亲属,某地村民小组成员承担了谢某的日常照料事务,逢年过节时村民小组成员均会邀请谢某到自己家中共度佳节,在谢某去世后,某地村民小组成员合力为其办理了殡葬事宜。永川公证处为解决某地村民小组的难题,结合案件事实,认为重庆市永川区某地村民委员会有权领取谢某的遗产。永川公证处积极与银行方协调沟通,决定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帮助某地村民小组领取上述遗产。该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某地村民小组已成功领取了谢某遗留的银行存款。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2019)渝X证字第XX号 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兹因重庆市永川区某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拟向贵行申请领取重庆市永川区某地村民小组成员谢某在贵行的存款,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本处对其所提交证据材料及法律事实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处审查并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对私客户账户信息 二、本处依据下列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经审查确认的事实 依据上述材料及相关规定,本处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如下事实: 1、谢某,男,X年X月X出生,生前住XXX,生前系重庆市永川区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已于X年X月X日死亡。 2、谢某遗留的财产有: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号为XXX,截止X年X月X日存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X),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号为XXX,截止X年X月X日存款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 3、谢某生前无遗嘱,据申请人称谢某生前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4、谢某的父母均先于谢某死亡,谢某生前未曾结婚且无子女;谢某的祖父母、外祖父均先于谢某死亡,谢某共有四个兄弟姐妹,但均先于谢某死亡。 四、法律意见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谢某遗留的上述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设立了重庆市永川区某地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制组织,谢某生前系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故我处认为申请人有权领取谢某遗留的上述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处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申请,本意见书仅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参考,未经本公证处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