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男,出生于1952年5月15日,初中文化,捕前系退休职工,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9年2月4日止。2015年2月26日被送往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7月13日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患病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该犯入监前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心绞痛等慢性病。自入监以来,多次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19日,被酒泉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1.胃癌并出血;2.慢性萎缩性胃炎(病理诊断为低分化癌)。2019年4月22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检查治疗,4月29日诊断为:1.胃癌(低分化腺癌);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心功能= 2 * ROMANII级、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因罪犯钟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其家属作为保证人向监狱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罪犯钟某某所在七监区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家属符合资格,监狱组织家属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告知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5月9日,经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对该犯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 2019年5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呈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七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因此出具了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了意见。同时,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派专人赴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委托该局对罪犯钟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嘉峪关市司法局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钟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目前所患疾病严重,其家庭关系和睦,收入稳定,所居住社区、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均同意其接受社区矫正,具有良好的矫正监管环境,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随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5月2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员列席评审会,经评审后同意对罪犯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于5月21日--5月23日在狱内对罪犯的姓名、原判罪名及刑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出具了“罪犯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2019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罪犯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危险性评估表》、《终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公示情况说明》、《罪犯评审鉴定表》、《康泰医院病情检查报告单》、《酒泉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审查表》、《酒泉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审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3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以(2019)甘狱刑执字第2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钟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4日,监狱安排专人专车将罪犯送往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将罪犯钟某某和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与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当面办理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