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甲村与乙村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0日,隆安县某乡甲村村民小组组长韦某带领其小组村民,在某山岭一带阻拦乙村在山林承包地的林木砍伐活动,称承包该山林地的老板梁某砍伐林木过界,砍伐了属于甲村山林地里的林木。之后,老板梁某与乙村村民小组代表协商确定两村的山林地界,却因历史原因,山林地界无法确定,引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所以请求隆安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前去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山林地边界的认定及梁某是否越界砍伐林木?如越界砍伐,需要承担多少数额的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8名优秀人民调解员奔赴现场进行调解。 本案系山林地界引发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甲村村民认为,承包乙村山林地的梁某已越界砍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梁某及乙村群众均称未越界,该山林地权属乙村所有,梁某依法承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成。 现场调解无果后,调解员进一步开展现场勘察,并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随后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经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山林的边界认定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双方群众对涉案地界的划分认知模糊,暂无法认定双方山林地界,直接导致是否侵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调解难度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明确山林地界划分,解决纠纷关键问题,调委会决定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寻找有关该地山林地界划分的文件。经多方努力,调委会最终寻找到一份有关的政府文件,即《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某乡甲村某组至某组村民小组与乙村某组至某组村民小组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考虑到山林地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调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时,特地强调双方派出代表参与。调解员指出:多年之前《决定》就双方争议的山林地进行了地界划分,由此可以确认梁某并未越界砍伐林木。在确认梁某并未越界后,梁某和乙村村民代表认为:甲村阻碍他们施工,造成误工、机械停工及耽误木材运出销售,要求甲村给予他们适当赔偿。但甲村代表都不同意赔偿。纠纷双方你来我往开始争吵,如果不及时控制,矛盾纠纷将升级、激化。 调解员当机立断,立即将当事人分开,逐一做思想工作。在对甲村代表做思想工作时,调解员主要从其行为的合法性出发,逐一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调解员深入解析其行为,分析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向其阐明如果双方矛盾继续升级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及其可能承担的后果。经调解员通过努力说服教育,甲村代表开始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表示愿意让步。在对梁某和乙村代表做思想工作时,调解员则主要从情理、方便生产出发进行劝导,也同时向其阐明如果矛盾继续升级可能引发的刑事后果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梁某和乙村代表经过考虑,表示可以不用甲村赔偿。 最后,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互帮互助、方便生产出发,再从法院对类似阻碍他人施工造成损害结果的类似案件判决进行以案释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彻底解决争议,防止双方村民再次因地界问题引发纠纷,调解员建议双方村民到现场划定边界,并对边界进行挖沟确认。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纠纷双方签署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双方村民代表前往现场,根据《决定》对双方山林地边界进行确认。 二、现场划线之后,由乙村山林地承包人梁某出资,请勾机对确认好的山林地边界进行挖沟确定,以防以后在生产过程中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三、甲村不得再以双方山林地边界模糊为由,阻碍乙村山林地承包商对其承包山林地林木的砍伐。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双方山林地边界的确定及确认山林地界之后的赔偿问题,其调解结果对于乡村之间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各方分歧较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向乡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查找山林地界划分的相关文件,根据文件对双方当事人的山林地界进行了划分确认。确认山林地界之后,矛盾焦点转化为赔偿数额。双方言语激烈,矛盾险些升级,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式,分开双方当事人,从法、情及以案释法进行调解。经调解员耐心劝导之后,双方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做出让步,有效阻止事态扩大,成功促使双方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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