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30日: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某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已在他所依照“胰腺部分切除术或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评定伤残程度属六级,为处理此案,现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胰腺损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标准对刘某某损伤重新行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 据某某医院住院病历载:刘某某因“车祸致胸痛伴呼吸困难2小时”入院,体检:T36.5℃,P88次/分,R22次/分,Bp118/81mmHg,神志嗜睡,表情痛苦,皮肤黏膜苍白,腹略隆,剑突下压痛,无反跳痛,肝脾未及,无叩痛,未扪及明显腹部包块,肠鸣音弱,双肾叩痛(-),伤后CT检查示:左侧部分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腹腔积液、积血,胰腺及左侧肾上腺挫伤出血,胃下方、胰体尾部及横结肠前方血肿,入院当日在全麻下行“胰腺体尾切除术+脾脏切除术+胃壁修补术+肠系膜修补”术,术中见腹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量约2500mL,打开胃结肠,结扎出血点,清理网膜内血块,见胰腺颈部左侧近胰腺中段横断伤,脾脏下极长约1cm裂伤,腹膜后出血,胃饱胀并见胃壁裂伤,十二指肠未见明显挫伤,遂行胰腺体尾部+脾脏切除,至胰腺断端出离断胰腺残留组织,连同脾脏一起移走,切除胰腺占整个胰腺50%。术后送检摘除胰腺及脾脏示:8cm×4cm×3cm部分胰腺标本一具,断端见凝血块附着,上附着8.5cm×8cm×3cm脾脏标本,镜下可见出血伴炎细胞浸润,符合胰体尾挫伤改变。 (二)法医学检验 1.鉴定内容、方法及标准 按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刘某某进行法医学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按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影像学资料分析;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 2.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刘某某,神志清晰,步行入诊室,年貌相符,对答切题,诉:大便不规律,有时1-2天1次,成形,有时1天2-3次,不成形,每星期发生一次,与进食无相关,伤后体重无明显变化。法医学检查示:正力形,营养中等,胸廓无畸形,挤压痛阴性,左侧腹部可见长15×1cm纵行术后愈合增生性伤疤左,左下腹可见三分别为1×1cm引流术后愈合伤疤,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余未见明显异常,体重66kg,身高162cm。 复阅某某医院2016年12月30日腹部CT片示:腹腔积液,胰腺及左侧肾上腺挫伤出血,位下方、胰体尾部及横结肠前方血肿。 复阅某某医院2018年5月16日腹部CT片示:胰腺体尾部缺损,残部密度大致均匀,主胰管未见明显扩张,脾脏缺如,诊断:胰腺体尾部及脾脏切除术后改变。 某某医院2018年5月16日复查胰岛素、C肽及血糖示:胰岛素60.53mU/L,C肽8.35ng/ml,葡萄糖:6.71mmol/L;30分钟胰岛素79.30mU/L,C肽10.49ng/ml,葡萄糖:7.08mmol/L;1小时胰岛素47.50mU/L,C肽8.27ng/ml,葡萄糖:5.78mmol/L;2小时胰岛素31.48mU/L,C肽6.13ng/ml,葡萄糖:6.50mmol/L;3小时胰岛素32.70mU/L,C肽6.29ng/ml,葡萄糖:6.25mmol/L。 复阅某某医院2018年05月16日大便常规化验单: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刘某某车祸致胰腺横断伤,行手术治疗,术中见胰腺颈部左侧近胰腺中段横断伤手术遂行胰体尾切除术,现复查胰岛素、C肽及血糖并结合专家意见,其胰腺内分泌功能(分泌胰岛素)尚可,仅有轻微胰岛素抵抗,目前尚不需行降糖药物治疗;其胰腺外分泌功能主要是分泌胰液,有消化蛋白质、脂肪和糖的作用,其分泌障碍往往造成脂肪痢、腹胀,吸收不良、营养不良、体重下降等症状,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伤后体重无明显改变、大便常规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被鉴定人尚不能提供使用促进消化吸收药物证明,故目前尚因无客观证据证明其外分泌障碍,仅仅根据其自诉大便不规律,有时1-2天1次,成形,有时1天2-3次,不成形,每星期发生一次,结合其目前体重指数(体重66kg,身高162cm)及营养状况,无法认定其外分泌功能障碍且需药物治疗;因此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4.3)条之规定,评定其伤残程度属八(捌)级,若后期有客观证据证明其胰腺分泌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则需重新评定其伤残程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车祸致胰腺损伤行部分胰腺切除术,评定其伤残程度属八级; 若后期有客观证据证明其胰腺分泌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则需重新评定其伤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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