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赵某某来到竹山县公证处咨询委托公证业务,赵某某的父亲赵某宝受雇于"XXXX"船做水手,于2020年11月27日下午4时许,赵某宝随船在XXXX海区XX区抛保险浮时遭遇意外身亡。现经有关部门主持调解,已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由"XXXX"船赔偿赵某宝的家属人民币XXX元整,现在需要赵某某在一次性赔偿调解书上签字。但是赵某某因工作原因不便前往温岭市签字,想委托母亲王某环代为办理。 接待咨询的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审核赵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然后详细询问了赵某某委托其母亲王某环办理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是否其真实意思,告知其办理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该询问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在赵某某确认无误后,公证人员现场为赵某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对相关材料审查核实无误后,当日就出具了委托公证书。王某环拿着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赵某宝的事故理赔事宜。 在办理委托公证中,公证人员严格按照办证规则受理、核实,同时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公证人员也跟上时代步伐,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在优化办证流程、增加办证渠道下,努力提高办证效率,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力求让公证书在最大限度内做到客观、准确、公正,充分体现了公证公益、公证为民、便民、惠民、利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竹山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X村。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赵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竹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