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 1998年8月30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1999年1月13日,被送入湖南省邵东监狱服刑。2003年9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4年9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刘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2005 年4月15日,被送入湖南省永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9月以来罪犯刘某某患肺结核、肺气肿、肺大泡长期在监内医院和津市监狱医院住院治疗九个月,后转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病情仍未见好转。经罪犯本人申请,监内医院和罪犯所在监区根据该犯病情提出做鉴定,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刑罚执行科审查并请示监狱分管领导,同意对该犯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7年1月17日监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湖南省112医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委托书。2017年2月8日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刘某某患双肺结核、继发支气管扩张、左肺大泡、肺气肿、重度混合性肺通气功能障碍,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1项之规定。根据病情诊断结果,监区及时通知罪犯妻子刘某某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到刑罚执行科办理取保手续。2017年2月14日监狱委托罪犯居住地新化县司法局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调查评估,2月21日收到司法局社会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在向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于2月16日派两名干警到罪犯居住地对保证人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经调查取证,罪犯妻子刘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当地有自建的房子一栋,在家务农,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当地派出所证明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监狱审查刘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在法定条件符合,案卷材料齐备后,3月22月监区召开全体干警大会评议,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将案件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将医学诊断材料交生卫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4月1日刑罚执行科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长沙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审查后出具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4月28月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办公会决定提请,当日监狱将该犯案卷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报省局的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送交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28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同意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29日,监区警察对刘犯进行出监教育,书面告知有关事项,并向该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及时办理刘犯出监手续,监狱派专人专车将刘犯押送至原户籍所在地,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当地医院进行人员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邵东县检察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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