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7月5日,王进在未经所在的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手续,未经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利益冲突审查的情况下,接受杨某某的授权委托,在杨某某与徐某某、深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杨某某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且王进于2016年2月15日,在未经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的情况下,向杨某某出具办理案件的《承诺书》。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王进违规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况属实。有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2016年度)、《收案审批表》(2016年度)、《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琼邦律民字[2016]51号)、《承诺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2728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053号案卷材料证实。据此,三亚市司法局决定对王进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附:三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司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人:王进,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14602201320729336,联系电话:×××,住址:×××。 经查实:2016年7月5日,王进在未经所在的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手续,未经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利益冲突审查的情况下,接受杨某某的授权委托,在杨某某与徐某某、深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杨某某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且王进于2016年2月15日,在未经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的情况下,向杨某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王进(身份证号:×××)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律师所指派,办理杨某某诉三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现本人向杨某某承诺免费为杨某某办理案件的执行,直至案件执行完毕,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事实有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2016年度)、《收案审批表》(2016年度)、《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琼邦律民字[2016]51号)、《承诺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2728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053号案卷材料证实。 王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已于2017年6月29日向王进送达了《三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司罚告字〔2017〕1号),于2017年7月24日向王进送达了《三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三司罚听告字[2017]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王进享有的权利告知王进。王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王进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进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限王进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收罚款。(收款单位:三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行:×××;账号:×××) 王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于60日内向海南省司法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司法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