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0日,杨某来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获得刑事辩护。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杨某,交谈后了解到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14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由中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杨某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标准,事由也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之内,遂指派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珍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来到中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阅卷,阅卷过程中查阅、复印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询问笔录,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因杨某取保候审在家,援助律师又立即会见杨某,告知杨某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杨某对案件经过的陈述以及辩解理由。 经过阅卷和会见,援助律师了解到:受援人杨某系装修工人,曾为许某位于焦作市中站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因装修质量及装修款结算等问题发生过争执。2016年6月19日11时许,杨某与其兄杨大某在许某家与许某再次因上述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许某打电话通知其女婿刘某前来帮忙,杨某听到许某打电话叫人后便下楼等待。刘某接到许某求援电话后火速驾车赶来,并从车辆后备箱里取出一把砍刀,持刀上楼,二人在楼道口擦肩而过。杨某见匆忙赶来的刘某手持长刀,随即从楼下自己的摩托车工具箱内取出一把斧头,尾随刘某上楼。刘某持刀上楼后见到仍与许某争执的杨大某,便用砍刀刀背在杨大某的后背砍了一刀,紧随而至的杨某见状,用斧头砸向刘某的后颈部,随后又与刘某争夺其手中的砍刀,二人在争夺砍刀的过程中,杨某用砍刀将刘某的左手三根手指内侧划伤。2016年7月21日,经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的左手2、3、4指深、浅屈腱肌断裂,创口累计达21.6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援助律师经过仔细研究与分析,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刘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受援人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为此,援助律师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相似案例,查找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逐渐明确辩护方向和思路。 开庭前,援助律师积极协调受援人同受害人之间的赔偿问题,并多次和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无奈因数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7月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援助律师出庭为其辩护。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 针对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的有罪指控及量刑建议,受援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援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刘某对本案伤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随车携带管制刀具且有持刀行凶等情节,均可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二、受援人杨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曾服兵役,个人素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案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三、受援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明显,改过自新意愿强烈,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四、受援人杨某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以期取得对方谅解,虽因赔偿数额未能同被害人达成一致,但杨某已将赔偿款3.8万元交到法院,希望可以从轻处理。基于以上辩护理由,辩护人提出对受援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关于被告人系情急之下犯罪行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无前科且当庭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以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害人刘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杨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经司法局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轻伤害案件,但是却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和一次延期审理,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后历时8个多月才审理终结。本案存在被害人重大过错、受援人防卫意图明显等特点。审判机关高度审慎,庭审围绕受援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内容进行,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也从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了被害人存在过错、受援人有坦白情节、主观有防卫意图且愿意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辩护要点,最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和社会效果,依法作出了判处受援人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