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詹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太湖县,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2015年8月5日交付湖北省黄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黄州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获得5个表扬,建议提请罪犯詹某某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12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詹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詹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詹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詹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5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