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倪某因其借款给苏某用于建厂投资,苏某向倪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盖有公司的公章,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停业,苏某为了躲债一直在外不肯露面,现该厂房面临拆迁。 2017年9月5日,倪某向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苏某偿还借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倪某不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属于申请事项范围不受限制人员;其年龄不满70周岁,也不属于宿迁市扩大范围后的补充事项范围人员。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申请人倪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偿还借款,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6]57号)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倪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52号)第一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因土地流转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2.因农副产品合同纠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3.因相邻关系,使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4.因婚姻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5.7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而倪某的申请事项是借款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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