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对盗窃案件当事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伊春市某区某街贾某食杂店,将门锁撬开,盗窃现金9500元。同年,用同一手段盗窃沙某家现金200元。2015年曾盗窃李某家现金200元,同年盗窃王某家现金1000元。

【鉴定过程】

躯体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 辅助检查:1.韦氏成人智力检测:总智商50分;言语测验智商58分;操作测验智商49分。被试智力缺损。2.脑电地形图:正常脑电地形图。 精神检查: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洁,接触被动,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存在。问话能答,总是低着头,知道自己的名字叫刘某某,26岁,和大爷生活在一起。母亲走了,在自己多大时走的不知道。承认自己盗窃的行为,都什么时间盗窃的不知道,共偷了一万多元。用车梯子将门锁撬开,走进屋的。知道这是犯法,偷来的钱花了一些,买吃的了,去网吧玩游戏了。知道一年有四个季节,一年有12个月。知道八月十五吃月饼;吃粽子是端午节;知道鸡、鸭的区别。计算100-10=90,100-7=92,92-7=86,86-7=65。检查中被鉴定人比较安静,思维反应略慢,情感反应平淡,未查及幻觉、妄想症状,在家能从事简单的劳动,社会功能受损。

【分析说明】

1、精神医学诊断 根据卷宗材料、办案人介绍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刘某某从小就智力低下,读过三年书,旁听生,成绩差,无工作经历,在家能从事简单日常劳动,有智力三级残疾证。此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洁,接触被动,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存在,问话能答,总是低着头,知道自己的名字叫刘某某,26岁。检查中被鉴定人比较安静,思维反应略慢,情感反应平淡,一般常识、抽象思维概念尚可,计算力略差,社会功能受损。韦氏成人智力检测:总智商50分;言语测验智商58分;操作测验智商49分。被试智力缺损。学习能力、判断能力缺损。以上临床表现,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之诊断标准。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刘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前因没钱去网吧玩,就有偷点钱的想法,知道这是犯法行为。在寻找目标的过程中有留意、观察等行为,作案时随机寻找工具,作案手段与正常人无差别,作案动机明确。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作案时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发育迟滞(轻度)。 2、作案时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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