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道路恢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某道路恢复工程承包给A公司,工程内容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基排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取;发包人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工作;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及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且2014年5月30日,A公司、B公司与案外人道桥管理办公室签订《工程交接书》,载明开工、竣工和验收日期及交接范围、内容并明确工程量,三方对此加盖单位印章确认。B公司陆续向A公司支付200万元工程款,A公司认为B公司尚欠工程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给付A公司尚欠工程款1,155,582.00元、违约金520,020.00元并由B公司承担仲裁费用。B公司认为A公司对合同约定的路基排水项目未施工,除该工程之外已经支付足额工程款,并不拖欠。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是否如约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B公司给付申请人A公司尚欠工程款80万元; (二)被申请人B公司支付上述尚欠工程款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裁决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和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均为B公司的合同义务,施工图纸中未含路基排水,表明其已不要求工程作路基排水,A公司具体施工中亦未作路基排水,直至工程交付使用,B公司从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未主张对工程综合单价予以减少,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对合同作了部分变更并实际履行,A公司不再负有完成路基排水的合同义务,B公司以未作路基排水主张A公司未完成施工,其理由不能成立。且经2014年5月30日盖章确认的《工程交接书》证实,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尽管双方对工程款未予结算,但本案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和工程交接书确认的工程量,应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数额已经明确,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质保期亦已届满,B公司应按此数额履行,且该数额大于已给付A公司工程款数额,尚欠部分理应付清。根据工程交接书确认A公司的具体施工量及合同约定的价格,可知A公司施工的工程款,除去已付的200万元,B公司还应支付A公司8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亦未有约定,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本案工程交接书确认的工程交付之日的次日,即2014年5月31日计付。

【结语和建议】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署施工合同后,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建设需要及发包人要求等情况,承包人和发包人多以实际履行等方式达成合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但在结算时因书面合同未更改施工内容,双方往往就此引发施工范围争议。对此,不仅要依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同时也要结合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关注施工图纸的内容,综合施工过程及实际情况,查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确定实际施工内容,并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中的路基排水工程未进行施工,承包人亦为此作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施工进度计划,但双方均承认,施工图纸中未标明有路基排水,已完成的案涉工程亦未有路基排水,且合同明确约定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为发包人的义务,直至工程交付使用,发包人均未对案涉工程未进行路基排水施工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已经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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