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2017年3月29日,冯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腕部肿痛、畸形、活动受限,送某医院诊治。为明确其伤残程度,现委托司法鉴定所为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情况】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3月29日至4月18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冯某因“车祸致左腕部肿痛、畸形、活动受限约3小时”入院。体格检查:全身可见多处皮肤擦伤,左腕部肿胀明显,畸形,压痛,可扪及骨擦感,左腕活动障碍。左桡动脉搏动可扪及,肢端感觉、活动可,指端毛细血管充盈时间约1~2秒。 治疗经过:住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予改善循环、消肿、止痛及局部理疗等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腕关节脱位;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冯某步行入室,神清,精神可,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自动体位,体查合作。查体见:头颅五官无畸形。颈软。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无压痛。心、肺、腹(-)。脊柱无畸形、无压痛。左手腕关节周围肿胀明显,有触压痛,左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尺偏:0°~25°(右侧:0°~30°)、桡偏:0°~15°(右侧:0°~20°),掌屈0°~30°(右侧:0°~50°),背屈:0°~30°(右侧:0°~60°)。左手五指活动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出庭作证】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冯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腕部受伤而入院治疗。伤后查体见:左腕部肿胀明显,压痛,可扪及骨擦感,左腕活动障碍,经影像学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临床予石膏托外固定等对症支持治疗。经过治疗,现伤情已稳定。经法医查体见现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经法医测算并以健侧(右腕关节正常活动度)为参照,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32.9%(>25%),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评定为Ⅹ(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冯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腕部损伤致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32.9%(>25%),构成Ⅹ(十)级伤残。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为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通知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到庭就本案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决定派遣一位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以及《实用内科学》等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专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8年1月4日,本案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首先根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说明了得出本案鉴定意见的理由:=1XGB3 ①以肢体关节骨性损伤为主的,不适用附录C.7查表方法评定关节功能,而应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规定评定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直接测量关节各方向运动活动度,通过方向均分法计算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程度。测量关节运动活动度时,均应选取被动活动度,计算时,原则上均应以相应健侧作为参照;=2XGB3 ②四肢大关节骨关节损伤后遗关节运动活动度受限合并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相关肌群肌力下降所致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形时才适合使用查表法,而本案被鉴定人冯某并未存在神经损伤及由其损伤引起的肌力下降。 经鉴定人就上述问题当庭予以说明后,法院、公诉人及被告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采纳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