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某家属与永登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韵某,女,36岁,系永登县某村六社村民。2017年12月份开始咳嗽,并伴有胸闷现象。2018年2月出现了胸闷气短,颜面、双下肢浮肿等症状,2月5日10点30分病情加重,经熟人介绍以“急性心力衰竭”住进永登县某医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病史及症状,立即做了胸部CT检查,经家属商议后同意继续进行各项检查(还未检查),并进一步治疗(输液),并告知家属尽量不要让病人活动。2018年2月5日22:00左右,患者去了一趟卫生间,返回到病房时感到不适并呕吐2次,家属(陪护人员)随即找到医生检查,医生见状立即通知其他医生及护士积极抢救,患者韵某于当日22:45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死亡,事情发生后,尸体一直停放在病房,拒绝移动,家属围堵、围攻医院,在医院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病人和群众围观。之后,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引领到医院办公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2月5日,医患双方申请永登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其次,建议患方把死者尸体从病房,移到太平间或殡仪馆保存;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但表示会把尸体移走。 院方意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全部的赔偿金。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责任划分方式,如: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2月7日下午,调解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2013年本院住院病历),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一)患者于2018年2月5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检查、用药适应明确。 (二)存在问题:院方根据患者病史及症状,胸部CT的影像学检查结果,应告知家属和患者立即转院治疗。 (三)经综合分析,急性心力衰竭为主要致死原因,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 2月6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相信分析意见可找别的医学专家咨询一下。 2月6日,院方表示: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偏高,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调解员要求院方应实事求是,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 2月8日,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分析意见,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测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经反复调解,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给患者家属。 2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患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患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补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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