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015年7月、2017年9月三次共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6月8日经监狱医院初诊患肝硬化腹水、脾大、上消化道出血。为此,经该犯所属监区提出建议,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审批同意,于2018年6月12日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并住院治疗,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某患: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腹水、脾大、门静脉高压,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罪犯杨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治疗,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7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儿子符合保证人条件,审查确定其为罪犯杨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同日,经罪犯杨某某所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经刑罚执行科初审,为使该犯得到及时救治,于2018年7月11日派干警将调查评估委托函送达罪犯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贵州省普定县司法局,委托进行社会影响调查评估,普定县司法局了解相关情况后,当日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出具了“罪犯杨某某因病情较重需暂予监外执行,社会情况调查下来对罪犯杨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结果。同日经刑罚执行科集体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当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按要求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2018年7月17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同意监狱报请对罪犯杨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2018年7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8月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7日,监狱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普定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