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98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18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9日起到2021年4月8日止。2018年4月11日,徐某到淮南市大通区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一直态度不端正,组织纪律涣散,不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多次打监管制度的“擦边球”,虽然每次都能够承认错误,并决定改正,但不付诸实际行动。 2019年2月25日,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事先通知徐某按时参加,但徐某无故未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徐某,徐某声称自己在家睡觉,睡过了头,并且认为自己只是迟到25分钟,立刻赶来并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已经是本月徐某第二次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教育学习活动。 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走访了其所在社区、家人和帮矫小组成员,制作详细调查笔录。经调查证实,徐某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大通区司法局审批,给予徐某给予警告处分。大通区司法局对徐某违反规定的事实进一步核实,经集体评议、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并制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26日,大通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大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并强调其已受到两次警告处分,一定要端正态度、明确身份、认清错误事实,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 (四)警告的效果 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司法行政干警和检察院检察官的教育训诫下,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有强烈的悔过之心,作出了深刻反省并递交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一定会端正态度接受矫正,珍惜缓刑的机会。徐某父母也表示,此后一定会加强对徐某的监督、提醒,尽到监管责任,帮助其好好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此次警告后,徐某的态度较之前有了很好的转变,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思想、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双八”教育劳动,警示教育效果良好。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2月28日,大通区司法局向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抄送关于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以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大通区司法局在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日,将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受到警告处分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增强了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监管的意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中,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照执法流程,严格规范执法。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人员,要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刑罚执行的威严性。同时,要跟进思想教育措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端正思想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度过矫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