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共有物分割纠纷所涉祖孙关系进行DNA法医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冯凌(化名)称冯依依系其与钱得先(化名)的亲生子。钱得先已于2020年去世,钱桂园(化名)、李秋红(化名)是钱得先的生物学父母。现法院正在审理钱桂园、李秋红、冯依依(化名)诉钱怡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为明确钱桂园、李秋红与冯依依是否存在祖孙关系,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所,要求对钱桂园、李秋红是否为冯依依的生物学祖父母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GSTAR? 29Y试剂直接扩增钱桂园和冯依依血样的DNA;采用GSTAR? 25和GSTAR? 22 Plus试剂直接扩增上述四人血样的DNA。扩增产物经Applied Biosystems 3500遗传分析仪检测、GeneMapper ID-X v1.6软件分析,检测各基因座的基因型。

【分析说明】

(一)Y染色体遗传标记的结果分析 男性的一对性染色体由X染色体和Y染色体组成,X染色体来自其生母,Y染色体来自其生父。法庭科学检验使用的Y染色体遗传标记具有男性伴性遗传的特征,如果在遗传过程中不发生基因突变的话,男孩与其生物学祖父具有相同的Y单倍型。本次鉴定使用29个Y染色体STR以及1个Y染色体InDel(Yindel)遗传标记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将非同一父系男性个体排除亲缘关系的能力。 分析钱桂园和冯依依的检验结果,二人在29个Y-STR和1个Y-Indel基因座上的分型结果一致,根据SF/Z JD0105007-2018《法医物证鉴定Y-STR检验规范》,不排除冯依依与钱桂园来自同一男性家系。 (二)常染色体遗传标记的结果分析 本次鉴定使用43个常染色体STR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资料进行统计计算。检测体系的累积平均非祖父母排除率为1-1.8926×10-11。 祖孙关系鉴定系隔代亲权鉴定,在常染色体遗传标记上,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与亲生父母各方必定有一个等位基因同源。因此,第三代(孙)个体必定有一个等位基因源自其祖父母。 分析钱桂园、李秋红、冯凌和冯依依的检验结果,在每一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冯依依与冯凌的分型表现均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在除FGA和D7S3048的41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冯依依的生父基因均可以从钱桂园或李秋红的等位基因中找到来源;在FGA和D7S3048基因座上,冯依依的生父基因与钱桂园或李秋红的等位基因存在1个核心重复序列差异,考虑在遗传过程中可能发生了基因突变。根据SF/Z JD0105005-2015《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中祖孙关系指数的计算方法和判定规则,计算上述43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累积祖孙关系指数为2.7806×104,该检验结果支持钱桂园、李秋红是冯依依的生物学祖父母,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是冯依依的生物学祖父母。 综合Y染色体和常染色体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支持钱桂园、李秋红是冯依依的生物学祖父母,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是冯依依的生物学祖父母。

【鉴定意见】

检验结果支持钱桂园、李秋红是冯依依的生物学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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