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中旬,村民陈某与薄某口头约定收割水稻的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薄某承揽陈某家60亩水稻收割,每亩收割费用为170元,总计10000元。三日后开始,直到全部收割结束,陈某一次性支付给薄某10000元。 3日后,薄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到陈某的田地开始收割工作,当天共收割44亩。当晚下大雨后,田地灌满了雨水,收割机无法下地,过了三、四天,因陈某家的水田地洼,田地里的水无法排出,陈某剩下的16亩水稻就没有收割,并造成水稻倒覆,浸泡。陈某找到薄某要求履行合同,继续收割,并承担造成的损失。但薄某以地里水太深,收割机无法下地收割为由,拒绝下地收割,要求等积水消除后再收割,另外,拒绝支付造成的损失。陈某表示薄某如果不支付损失,那么就不支付已经完成的44亩的费用。双方各持己见,争吵起来并有了肢体冲突,幸亏被邻居劝阻。两人于四日后主动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双方合同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受理了该案件后,首先稳定陈某和薄某的情绪,待双方情绪平稳,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听取双方各自的叙述,以便查明纠纷的原因,以找出化解矛盾的切入点。陈某表示,按照双方的约定,60亩地割完再结算,现在还有16亩没割,而且经过雨浇有的已经倒覆泡水,损失大约在4000元左右,这个损失应该由薄某负责。薄某表示,他已经给陈某收割了44亩水田,人工和耗油等费用投入了不少资金,陈某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另外,水稻倒覆泡水属于天灾,薄某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谁也不愿意让步,而且情绪还有些不稳。调解员连忙初劝阻,暂停了调解,约定第二天到现场进行调解。 第二天,调解员找到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人一同前往争议地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劝说薄某和陈某,想要解决问题,必须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如果各方不正确对待,双方的积怨会来越来越深。调解员向二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陈某和薄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薄某已经完成的承揽部分,陈某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薄某未完成的承揽部分,是由于暴雨导致收割机无法下地。但薄某并未及时告知陈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在几天后水稻已经倒覆,陈某找到薄某要求履行合同才表示拒绝收割。薄某对陈某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理应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赔偿,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 听了调解员的宣讲的法律规定和合理的解释,薄某和陈某都表示接受调解。经过调解员、村干部和薄某、陈某的反复衡量、评估双方的责任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付给薄某44亩地的收割费用为7480元,薄某给予陈某980元的补偿,陈某自行收割剩余的水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薄某、陈某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 1.陈某支付给薄某44亩地的收割费用为7480元; 2.薄某因未及时收割水稻对陈某造成的损失,适当性赔偿陈某980元,剩余的水稻陈某自行处理; 3.双方约定上述两项的支付方式为陈某一次性付给薄某人民币6500元。 事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得知双方均已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案件,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且要时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案件。遇到案件,首先理清工作思路,制定调解方案。针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针对不同性格的人群,采用个别的调解手段,找准切入点。 处理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任重而道远,人民调解员要不断提升的法律素养、法律常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增强调处力度,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让更多的人们知晓,发生矛盾,先想到“法”,而不是“打”。作为人民调解员,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更为基层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