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张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0日,张某在公路道边修理车辆,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现因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致法院并申请进行法医鉴定。

【鉴定过程】

1、病案摘要 (1)2018年3月22日林甸某医院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神清语明。左内踝部可触及约4cmX4cmX1cm大小肿胀区,皮肤红肿,压痛阳性,活动轻度受限。左小腿上段外侧轻度肿胀,压痛阳性,左足背动脉搏动良好。临床诊断:左踝骨闭合性骨折(内踝、外踝),左踝关节半脱位,左腓骨骨折(上段)。治疗经过:对症治疗。出院时情况:转上级医院治疗。 (2)2018年3月31日齐齐哈尔某医院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左下肢石膏托外固定,左踝部肿胀明显,压痛(+)、叩击痛(+),可触及骨擦感,可闻及骨擦音,活动受限,足趾活动正常,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足背动脉搏动良好,余肢体未见明显异常。临床诊断:左踝关节骨折,左内踝骨折,左后踝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胫腓联合分离。治疗经过:入院后于4月3日行“左内后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后踝骨折移位,内踝骨折移位。下胫腓联合分离。出院时情况:一般状态可。 (3)2018年5月21日齐齐哈尔某医院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左内、外踝分别见一横行手术瘢痕,长分别为5cm、8cm,局部皮肤无破溃及窦道形成,触痛阴性,叩痛阴性,左踝关节屈伸活动稍受限,左足感觉及肌力未见异常,左足背动脉搏动正常。临床诊断:左踝关节骨折术后,左胫腓联合分离术后,左腓骨近端骨折。治疗经过:入院后于5月22日行“左胫腓联合分离术后空心钉取出术”。出院时情况:一般状态可。 2、体格检查 一般状态佳,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头、颈、胸、腹及背部未见异常。左内外踝处见术后瘢痕,左踝关节活动度:背屈9°,跖屈21°;右踝关节活动度背屈20°,跖屈41°。余(-)。 3、阅片所见 XXXXX号DR片可见:左腓骨近端骨折,左内踝及后踝骨折,踝关节关系欠佳。 XXXXX号CT片可见:左踝关节、左内踝、后踝骨折。 齐齐哈尔某医院XXXXX号CT片可见: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欠规则。 XXXXX号DR片可见:左内踝骨折外固定术后,对位良好;左腓骨上段骨折,断端略错位。 XXXXX号X线片可见:左内后踝骨折内固定,断端对位对线可。

【分析说明】

根据住院病案、影像学及体检所见,被鉴定人张某“左内踝骨折,左后踝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胫腓联合分离”等损伤明确。临床予行“左内后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左胫腓联合分离术后空心钉取出术”等治疗。近期复片示其左内后踝骨折内固定,断端对位对线可。目前检见其左踝关节活动丧失达50%以上(尚未达75%)。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2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左踝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根据张某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其本次损伤后一期治疗(行内固定术及部分内固定取出术等)休息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取其余内固定术等),则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根据张某左内后踝骨折内固定(共4枚钢钉)的实际情况,取内固定费用柒仟元左右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左踝部等处交通伤,后遗左踝关节功能障碍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取内固定费用柒仟元左右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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