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辛集市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石家庄辛集市。2018年4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2018年5月9日,刘某到辛集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四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刘某入矫后,针对其家庭情况、性格特点、思想动态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主要措施如下: 1.与刘某妻子谈心谈话,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刘某妻子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2.入矫前三个月将刘某管理级别定为严管; 3.对刘某进行积分管理,通过周报到、月小结进行考核,强化刘某纪律规矩意识; 4.要求刘某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强化法律意识; 5.对刘某进行手机定位监管。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定期报告情况 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要求其采取当面报告、书面报告、电话报告三种形式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及时报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情况等内容。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规定,司法所对刘某进行三个月的严管,要求刘某: 1.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 2.每月参加2次集中教育学习,且不少于8小时; 3.每月接受2次个别谈话教育; 4.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 5.每半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在严管期间,刘某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管期满后,经考核,司法所将刘某调整为普管级别。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刘某缓刑考验期在半年以上,司法所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和刘某的性格特征,决定对刘某实施手机定位,且随机对其进行电话抽查,及时掌握活动情况,有效防止人机分离。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所住社区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与刘某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不定期到刘某所在村走访,通过村干部了解刘某的思想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以及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切实掌握刘某动态。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外出审批情况 刘某自入矫以来,能够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没有私自外出现象。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认罪态度端正,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警告和治安管理处罚。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刘某实施定位监管,强化日常管理,无违反定位管理规定和脱离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入矫初期,刘某错误认为司法所的管理就是走个形式,报到、教育、社区服务、思想汇报都太麻烦,可有可无。司法所负责人意识到其没有端正思想认识,当场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告知其违反管理规定的后果。通过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了身份意识,也加深了对司法所工作的了解,自觉做到服从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刘某能够认真听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因人施策,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刘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同时,司法所指导社区矫正小组充分发挥协助监督和教育引导的作用,起到了良好效果,实现了预期矫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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