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因集资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该犯于2015年10月26日送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暂予监外执行启动情况 1.病情诊断情况。该犯于2015年11月12日因患心脏病住山西省一Ο九医院,11月13日即下达病重通知书,12月7日下达病危通知书。鉴于该犯已下达病危通知书,女子监狱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根据[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委托山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山西省一Ο九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15年12月9日该院作出(2015)医鉴字第167号,诊断该犯患: 1、先天性心脏病 房间隔缺损 肺动脉高压 右房、右室增大 心律失常 心房颤动 频发室性早搏 慢性心力衰竭 多浆膜腔积液 心功能Ⅳ级 2、肺部感染 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营养缺乏病 5、电解质代谢失常:低钾、低钠、低氯血症 6、右肾结石。经审查,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1、2的规定。 2.评估情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第2款规定,女子监狱核实了该犯的居住地,并委托其居住地的山西省原平市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5年12月17日原平市司法局出具(2015)原社调字第121号评估调查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保证人审查情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严格审查了该犯丈夫温某某的保证人条件,并由其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4.暂予监外执行集体评议情况。根据该犯的病情诊断、综合评估意见、保证人情况,2015年12月10日该犯所在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1、2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5年12月11日经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11日经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人员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及监狱长办公会议。2015年12月11日至13日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女子监狱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提请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5.特需离监就医情况。女子监狱鉴于该犯身患严重疾病,已下达“病危通知书”,在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期间有死亡危险,根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晋监刑发〔2014〕63号第二条规定“各监狱执行中对身患严重疾病,就诊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经过病残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在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期间有死亡危险的,监狱将罪犯“病危通知书”、疾病鉴定表传真至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并经检察部门同意后,监狱长可以批准特需请假离监住院抢救治疗。未正式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之前离监治疗期间的监管责任归罪犯所在监狱”,2015年12月18日经监狱长批准该犯特需请假离监住院抢救治疗。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30日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女子监狱为该犯办理了出监手续,进行了出监教育,并于2016年1月5日与原平市司法局交接。 在办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女子监狱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根据该犯病情情况及时办理特需离监就医,避免了其狱内病亡的风险。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严格把关,实体条件及程序合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