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玲与邝某麟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8月开始同居,于2016年8月24日生下女儿李某爱。从2017年7月开始,邝某麟就有意躲着李某玲,一直不露面,也拒付抚养费,李某爱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玲独自抚养。2017年10月26日,李某玲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爱与邝某麟存在亲子关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20246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某爱与邝某麟存在亲子关系。 李某玲几经周折联系上邝某麟,要求其承担父亲的责任,支付李某爱抚养费,遭到邝某麟拒绝。李某玲没有任何收入,没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打官司,于是在2018年9月26日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责成邝某麟支付李某爱抚养费。经审核,中山市法律援助处认为李某爱因追索抚养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爱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婉僮担任李某爱抚养费纠纷一审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李某爱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玲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听取李某玲的诉求。李某玲陈述,这几年来自己一个人带着孩子,一直没有工作,家里还有一个患有老年性痴呆症的80多岁老母亲,生活非常艰难,希望孩子父亲邝某麟按160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承办律师当即向其坦言抚养费主张16000元/月过高,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李某玲坚持该诉求,并一一讲述邝某麟的经济及收入情况。承办律师听完后向受援人解释,本案的难点在于举证证明邝某麟的收入情况及经济状况,以证明邝某麟有能力、有条件按16000元/月支付抚养费。 为证明上述观点,承办律师建议李某玲提供邝某麟的收入情况相关证明,李某玲表示无法提供,只能提供邝某麟曾经告知其开办的公司名称,邝某麟驾驶的车辆车牌号码及多个银行账户具体开户信息。承办律师根据李某玲提供的信息,马上着手起草《民事起诉状》,请求:1.邝某麟向李某爱支付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计256000元(共计16个月,每个月16000元);2.邝某麟向李某爱支付自2018年11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按每月16000元支付,并整理好基本证据一并递交法院立案。 案件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律师及时对本案关键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到社保部门调取邝某麟的参保情况,到车管所查询邝某麟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并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 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对邝某麟的经济条件是否支持李某爱的诉求存在较大争议,受援人认为邝某麟身为多家公司股东,有较高收入,而邝某麟代理人在庭上辩称邝某麟无工作无收入。为查证事实,承办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后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向多个银行调取邝某麟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调查取证,承办律师发现邝某麟平时资金流动很大,有时候一个月转出金额高达100万元,社保参保记录查询显示邝某麟在某汽车运输公司任总经理,邝某麟的实际收入情况与邝某麟代理人庭上辩称的邝某麟无工作无收入明显不符。承办律师调查后还发现邝某麟名下的4辆车已在其离开李某玲母女二人之后不久就转移过户给第三方。 第二次庭审中,邝某麟代理人仍坚持仅同意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为此,承办律师在第二次庭审时当庭补交了李某爱因营养不良迟缓发育导致智力偏低于同龄孩子的就医证明及治疗费用证明,以证明李某玲已经并将继续为李某爱支付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邝某麟有能力有条件支付高额的抚养费。邝某麟系李某爱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规定,邝某麟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邝某麟与李某玲系李某爱的父母,双方对李某爱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邝某麟与李某玲虽未登记结婚,但不能免除对李某爱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李某爱由李某玲抚养,邝某麟应当支付抚养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三款“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的规定,本案中,邝某麟虽称其没有经济收入,但根据法院查询邝某麟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存在大额的收入、支出无法说明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结合李某爱尚年幼、准备就读幼儿园等情况,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出发,法院酌定邝某麟应支付李某爱每月抚养费3000元为宜。至于支付抚养费的期间问题。李某玲称与邝某麟共同生活至2016年9月,自2016年10月起至今邝某麟未支付李某爱抚养费。邝某麟认为与李某玲共同生活至2017年5月且每月支付李某玲16000元,李某玲认为该16000元为其与邝某麟的生活费而非李某爱的抚养费。法院认为,李某爱与李某玲共同生活,邝某麟支付给李某玲该期间的生活费已包括了李某爱的抚养费,对李某爱主张邝某麟支付2017年5月以前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邝某麟于2017年11月7日、16日以支付抚养费名义向李某玲共计支付53000元,该款应抵扣相应月份的抚养费,抵扣后,邝某麟应支付李某爱截止2019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19000元,从2019年6月起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某爱年满十八周岁止。 最终,一审法院部分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6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邝某麟支付原告李某爱截至2019年5月尚欠的抚养费共计19000元;二、被告邝某麟自2019年6月起按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李某爱抚养费,直至李某爱年满十八周岁止。一审判决后,李某玲代理李某爱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仍然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9月25日,二审法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首先应当证明被抚养人与请求对象存在亲子关系,才能进一步要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李某玲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李某爱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信息为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爱与邝某麟存在亲子关系,待确认存在亲子关系以后才能再另案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被请求人的经济状况是判定抚养费标准的重要依据。而受援人李某玲由于没有掌握足够证据证明邝某麟的收入状况,加上邝某麟恶意转移财产,给本案增加了不少难度。为确保受援人的诉求最大限度获得法院的支持,承办律师需要做大量的取证工作。本案承办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克服各种困难,与被调查单位充分沟通,大大缩短了调查取证的时间,最终争取在指定的补充证据期限内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交所有证据,为认定被告人的实际收入、判决被告人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打下了坚实基础,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李某爱的合法权益,为李某爱成长提供了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