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8年4月,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2018年5月15日,张某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张某某家中共有妻子、儿子及儿媳四口人,家中土地包给他人经营,一家人都在打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1月23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进行电话抽查,其电话一直未接听。随后,司法所联系张某某的保证人张某某的妻子,其妻表示张某某不在家中且不知其去向。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张某某时,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又先后多次到张某某家中,询问其妻张某某情况,但其妻始终表示不知张某某下落。1月29日,张某某手机开机,双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询问其具体情况并告知其私自外出的后果,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1月30日,张某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经查证,张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去广西桂林要账,至1月30日返回居住地,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整理了通话记录、走访记录等,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所上报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1月30日,司法所向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1月31日,双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经研究决定,依法向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接到双阳区司法局提交的治安处罚建议书后,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将张某某押送至长春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9日。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张某某被给予行政处罚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使张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深刻认识到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表示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绝不再不假外出,一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此后,张某某按时来司法所报到,积极汇报思想、工作及生活动态,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端正。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双阳区司法局在对张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双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双阳区司法局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同时抄送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双阳区司法局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某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由司法所所长向社区矫正对象讲明张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监督管理规定被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严重后果,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通过此次警示教育,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端正了矫正态度,同时也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效果良好。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有力打击违法违规社区矫正对象的嚣张气焰,坚决不姑息纵容。同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能够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提高矫正意识,端正接受矫正的态度,增强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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