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曹某是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某镇居民,2019年在池州市某学院就读中专。暑假打工期间,曹某得知吴某加自己的女朋友为QQ好友,欲警告和教训吴某,并于7月8日约吴某到某公园见面。见面前,曹某约好三名男同事和一名女同事一同前往。按照事先约定,其女同事冒充曹某女朋友先到池州大润发超市与吴某见面,后一起到某公园。曹某等人围殴吴某,吴某随即逃跑,逃跑过程中,吴某钱包掉落,后被曹某同事张某捡到。之后,曹某等人到某网吧上网,结账时张某说:“刚才捡到了吴某的钱包,就用他的钱付账吧。”曹某得知后劝其不要使用、要归还,并自行支付费用后离开。事发后,吴某向派出所报案。7月9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将曹某的三位同事抓获,曹某得知后于当日主动投案,贵池公安分局以涉嫌抢劫对曹某进行刑事拘留。 因曹某未满18周岁(2002年9月15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通知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经审查,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曹某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7月16日,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房船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到看守所会见曹某,了解到曹某在池州市某学院就读中专,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记录。这次约被害人吴某见面是为了警告和教训他,案发时曹某并不知道张某拿了吴某的钱,在得知情况后,曹某力劝张某归还钱包未果,自行支付网费离开,并没有占有、使用吴某的钱。在收到同事的信息后,曹某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会见后,承办律师到曹某所在学校了解、核实曹某的情况,某学院出具“曹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结合本案,在认真分析证据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认为,此案系一起轻微斗殴案件,本案的焦点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曹某未满十八周岁,在主观上没有表现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曹某试图阻止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被害人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故不能构成该罪名。 7月27日,承办律师首先赴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帮助曹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及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承办律师指出:首先,曹某约被害人吴某见面目的是为警告和教训吴某,其同事张某拿吴某钱包时曹某并不知情,且事后知道时第一时间阻止张某使用钱包里的钱。主观方面曹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曹某也没有拿吴某的钱,综合相关事实看,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次,犯罪嫌疑人曹某收到同事的信息后,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自首。最后,犯罪嫌疑人曹某系未成年人,仍在校就读,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所实施的行为起因是因为情感纠纷,目的是想警告教训吴某,在实施过程中曹某对同案参与人的过度暴力行为还进行劝告阻止,良心未泯,案发后主动到案,并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8月7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曹某涉嫌抢劫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在侦查阶段改变案件定性的成功案例。本案中,曹某是一名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在得知别人欲联系自己的女朋友时,失去理智,约了朋友试图用暴力“教训”他人,一方面为了警告,另一方面也为了泄愤,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本案的一大亮点是在侦查阶段改变案件定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把握侦查阶段辩护的有效时间,在短短23天的时间内,准确掌握案件信息,完成案件证据收集,积极联系办案机关,针对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涉嫌罪名作出有效辩护,侦查机关秉公执法,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撤销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