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3月29日入职一日式料理店,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津贴、全勤奖、社保补贴等,每月转账支付,王某离职前月平工资均2701.18元。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本人也未在流动窗口缴纳。2017年12月8日,王某因突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21256元,无法报销。王某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按照医保报销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人单位均以王某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医疗费损失应自行承担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 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询问了解到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其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突发疾病导致大额医疗费无法报销,对其整个家庭来说都是个严重的打击,因此想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王某符合援助条件,当即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张淑杰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王某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了解到,王某入职时单位要求其签订了一份《员工入职声明》,该声明表示王某自愿放弃缴纳单位为其社会保险的权利,由王某自行缴纳,单位每月给予社保补贴,但单位并未支付社保补贴。 经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王某签订的声明是否有效。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损失,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8年4月2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仲裁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双方虽签订了《员工入职声明》,但该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患病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王某要求支付医疗费损失21256元的请求,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中13721.68元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因单位未缴社保该医疗费损失由单位承担。

【案件点评】

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制度并不规范,部分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采取由职工申请、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方式,本案即是此种情形,极具典型性。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任何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均无效。本案劳动者王某向公司提交了声明不参加社会保险,该声明有可能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可能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思书写,无论何种情形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众所周知,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仅体现在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劳动者在获取信息的渠道方面,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中,双方通过合意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纳入工资发放给了劳动者,仍然突破了其承担法定义务的底线,如果约定能够免除这种法定义务,则会出现零报酬、劳动者自愿不要社会保险等种种怪异现象,劳动用工市场则将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这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合法权益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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