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邯郸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孙某2017年10月因发现颅内动脉瘤1月余入住邯郸市某医院神经外科。入院后,经相关检查诊断为:颅内动脉瘤。孙某在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术后安全返回病房,生命体征平稳。次日,孙某在全麻下行左侧大脑中动脉瘤栓塞术,术后出现动脉瘤破裂并发症。经医生与患者家属沟通后,遂急行右侧侧脑室钻孔外引流术+开颅双侧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病情危重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抢救治疗,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患方对此治疗结果不满,遂与邯郸市某医院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向邯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书后,立即组织相关法学、医学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并安排业务熟练的骨干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此案发生后,患方家属情绪比较激动,纠纷愈演愈烈。由于此案情况紧急,市医调委经过讨论研究后,立即安排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随后双方分别陈述了事情经过以及争议的焦点,并对纠纷、矛盾的焦点进行了辩论。调解员又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背靠背”沟通。沟通过程中,患方认为:1、造影手术和脑动脉瘤手术间隔时间短;2、外聘专家连续手术造成疲劳,导致操作不稳,故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给予15万元赔偿。医方认为,1、患者诊断为:颅内动脉瘤,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2、患者行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手术指征明确;3、患者术中动脉瘤破裂属于手术的并发症,手术的并发症及风险,包括术中动脉瘤破裂等并发症术前已告知,患者家属知情签字同意,发生动脉瘤破裂后向患者家属告知并征得家属知情签字同意后,行右脑室外引流术+双侧去骨瓣减压术;4、患者动脉瘤破裂因素包括:高血压病史、动脉瘤大小、动脉瘤部位、动脉瘤形状、术中载瘤动脉痉挛。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在赔偿的数额上差距很大,便告知双方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是医患双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即使履行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也会进行相关鉴定。若不进行鉴定,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医患双方都不公平,同时告知医患双方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关程序,建议患方仔细考虑,但是患方并没有做司法鉴定的意愿。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随后,市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过程中,患方认为:1、院方术前检查不到位,没有评估手术风险;2、院方没有做风险预案,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对于赔偿数额还是要求医院赔偿15万元。医方认为:考虑到医方责任程度,医方组织专家进行了案例评估,所以认定赔偿数额在5万左右。经过2次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依然存在很大分歧,医方认为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医方无法满足患方要求,调解难度依然很大。调解员遂向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切入,与双方进行沟通,并预估了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医方也表示可以增加赔偿数额。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此案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11月,在市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自愿协商解决该医疗纠纷。 二、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赔偿100000元。 三、本协议生效后,医方应按协议向患方支付款项。患方收取款项后,该纠纷即告终结。 四、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患者行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出现脑动脉瘤破裂并发症,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疗行为发生后果之一就是并发症,如手术并发症、药物使用导致的并发症等。对于这些并发症的出现,虽然医疗机构大多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律上并不是都可以免责的。判断医疗机构能否免责的主要标准就是并发症的出现是否可以避免以及医方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一般情况下,要按照法律上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审查,着重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损害后果、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以分以下4种情况:一是对于不能预见的并发症,如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可以免责;如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且不能排除对并发症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责。二是可以预见、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可以免责。三是可以预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要看医方是否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及规范,且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可以免责;否则不能免责。四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免责。如何判断“可以避免”还是“无法避免”,应当以一个合格的医生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结合当前医学科学的发展状况来综合认定。并发症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如果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成减轻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此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条件。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对患者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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