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男,今年七十二岁,现住淮北市杜集区某小区。王某的老伴于十年前去世,老伴去世后王某一直单身生活,没有再婚。为了生活方便,王某近期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王某自己只有少部分的购房款,还缺三十万,与子女商量后,除了女儿王小某愿意出钱外,其他两个子女都不愿出钱。王某觉得不能亏待女儿王小某,就想自己在有生之年在该套房屋中居住,去世后,该套房屋留给王小某继承。因此,王某来到公证处提出了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 公证员在了解到王某立公证遗嘱的意愿后,为确保其所立遗嘱中房屋产权的确定性,告知王某要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一下其房产的权属登记,确认该房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属人,以便王某的遗嘱处分为有权处分。经王某查询本处核实确认后,这套房屋确实是王某自己所有,跟其他人没有关系。于是公证员受理了王某的公证申请,向其告知《民法总则》、《继承法》关于立遗嘱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根据王某的请求,依据其意愿代王某起草了一份《遗嘱》,经王某阅读后签字确认。因王某的《遗嘱》为公证人员代书完成,为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进行了录音录像。公证遗嘱办理完毕后,王某欣慰地对公证员说:“我的心里踏实了”。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形式分为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 遗嘱受益人:王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 立遗嘱人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我叫王某,今年七十二岁。我和老伴是在一九五二年结婚,我们俩是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王小某、王乙;儿子王丙。老伴在十年前因病去世,她去世后我也没有再婚。 我在二〇一三年购买一套商品房,买这套房子的房款共三十五万,我出了五万,我女儿王小某出资三十万。产权证在二〇一七年登记在我名下,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地址是淮北市相山区XXX(产权证编号:XXX,建筑面积:XXX)。为避免我去世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现在经我慎重考虑立此遗嘱: 我去世后,上述房屋的产权由女儿王小某继承,作为其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均不得继承。 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X)X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