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某,女,199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大悟县。2019年4月3日,汪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2019年7月19日,汪某某到大悟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汪某某全家4口人,爸爸、妈妈和弟弟都在外地,只有汪某某一个人在大悟,因长期与家人分开,没有得到家庭和父母的关爱,致使汪某某性格比较懦弱、内向,易受人影响。判处缓刑后,情绪低落,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总感到低人一等,从一名大学生转变成一名罪犯,反差太大,心理压力大,不愿与社会及家人交流,而且有严重的自卑感。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汪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梳理正确心态,建立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汪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汪某某个性比较懦弱,内向,易受人影响。犯罪后,害怕受到社会歧视,意志较为消沉,情绪较为低落。针对汪某某的特点,司法所引导其与社会交往,摒弃社会对其歧视,正面鼓励,激其上进,自谋职业,找到一份保险员工作。为了使汪某某顺利回归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结合汪某某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组成一个由司法所工作人员、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村委会人员、汪某某家属等成员在内的矫正小组,小组各组成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汪某某的犯罪性质,主要是由于法治观念差,性格懦弱内向,再加之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认罪悔罪,现已不至于危害社会。现因汪某某自尊心强,害怕受到社会歧视,意志较为消沉,情绪较为低落,要以平等的心态对待汪某某,尊重她的人格,发挥社会力量对她进行社区矫正,帮助她,感化她。 自汪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与其谈话,打消了汪某某的心里顾虑,在她生活上给予帮助。通过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和教育学习,让她充分的认识到尊纪守法的重要性;经过多次的谈话和交心交流,汪某某对生活逐步树立了信心。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亲情感化,攻心为上。邀请其亲属给她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鼓励,使其刻骨铭心,感激涕零。通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定能收到成效。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从汪某某犯罪的性质,矫正的期限难度,收效等方面综合考虑,为汪某某选派了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汪某某开展了 “一对一”的帮教。事实证明志愿者成了社区矫正中一支有效的力量。
【案例注解】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