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嫌疑肇事车辆是否与受害人接触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0日,在XX县XX大街XXX加油站南侧道路,张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查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有肇事嫌疑。

【鉴定过程】

1、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 2、鉴定工具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XX)、XX摄像机(所内编号XX)、10米钢卷尺(所内编号XX、XX)、台式计算机等。 3、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XX牌”;车身颜色:红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X1”。 该车车体附着大量泥土,未发现明显损坏痕迹;经勘查,该车右侧车轮(右前轮、右后轮内侧、外侧车轮)轮胎型号相同,轮胎胎冠、胎肩、胎侧花纹一致(附图)。该车右侧车轮胎冠花纹呈“折线型”(花纹形态宽度详附图)。该车右侧车轮胎肩花纹呈“块状”(花纹形态宽度附图)。 4、对张某的自行车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XX牌” ;车身颜色:黑色。 经检验,该车车把扭曲变形,前轮轮辋断裂、轮轴、辐条及前横梁损坏变形(附图)。前轮右侧轮辋上印压有“折线型”花纹痕迹、前横梁左侧印压有“折线型”花纹痕迹(形态及数据附图)。 5、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 事故发生地位于XX县XX大街XXX加油站南侧道路,道路直线形,东西走向,沥青铺设,道路施划分道线(附图);事发时间为夜间。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事发后张某近似头南脚北右侧卧位于现场道路北侧,头部下有血泊,自行车头东北尾西南右侧翻于尸体迤西路面(附图)。 6、对鉴定材料7(监控录像)进行检验: 鉴定材料7文件名称:CXXX3;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25.1MB; SHA-1哈希值:AXXXXXXXXXXD。 该录像为加油站内部录像,画面显示时间“18:59:09”张某骑自行车由画面左上部进入画面可视范围,此时肇事嫌疑车位于加油站内,号牌可见“XXX”字样。 画面显示时间“18:59:20”肇事嫌疑车启动,驶出加油站。 7、对鉴定材料8(监控录像)进行检验: 鉴定材料8文件名称:CXXX6;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25.1MB; SHA-1哈希值:0XXXXXXXXXXX5。 该录像为加油站内部录像,画面显示时间“18:59:50”肇事嫌疑车进入画面可视范围,画面显示时间“19:00:10”肇事嫌疑车驶出画面可视范围。 8、对鉴定材料9(监控录像)进行检验: 鉴定材料9文件名称:1_XXX3; 文件格式:avi; 文件大小:213MB; SHA-1哈希值:6XXXXXXXXXXXXXXX0。 该录像记录事故发生过程,可见肇事嫌疑车右前部与张某及自行车接触。 9、对张某损伤痕迹进行检验: 张某颈部近右侧胸锁关节处有一处擦挫伤伴皮革样化,损伤形态近似呈“块状”(形态、数据附图)。

【分析说明】

1、根据鉴定材料9,可见肇事嫌疑车右前部与张某及自行车接触,因此张某及其自行车符合与肇事嫌疑车右侧车轮接触;自行车前轮右侧轮辋及前横梁左侧印压的“折线型”花纹痕迹与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右侧轮胎胎冠的“折线型”轮胎花纹形态相同,花纹数据基本一致,误差可以合理解释,因此可以作为认定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右侧车轮与张某自行车接触的依据。 2、张某颈部近右侧胸锁关节处近似呈“块状”挫擦伤与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右侧轮胎胎肩的“块状”轮胎花纹形态相同,花纹数据基本一致,误差可以合理解释,因此可以作为认定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右侧车轮与张某身体接触的依据。 3、根据鉴定材料7-9,监控录像所拍摄肇事嫌疑车车型与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一致;鉴定材料7可见的肇事车辆车号与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后五位一致;根据委托单位调查,事发时间段内仅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经过事发现场,因此可以作为认定肇事嫌疑车即为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与张某及其自行车发生接触。

【鉴定意见】

可以认定重型仓栅式货车(冀XXX0)与张某及其自行车发生接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