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男,1987年5月生,初中,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1月17日送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月23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2月1日,按照有关规定,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四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尚未履行,且该犯不能提供其没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故监区认为罪犯赵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经四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该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决定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四监区将罪犯赵某提请减刑建议及其原判判决、入监后的日常考核等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对罪犯赵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2019年3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作出同意对赵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评审会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赵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赵某提请减刑进行审议,认为赵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9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赵某提请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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