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甘某国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甘某国,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1992年因负伤退伍,经鉴定为8级伤残军人,1993年由军队转业分配到衡阳啤酒厂工作。2000年,衡阳啤酒厂被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兼并,并进行了企业改制,因甘某国无技术特长,故被安排到清欠办,但并没有将其国企职工身份置换成私企员工。2001年,清欠办被撤销,燕京啤酒拒绝给甘某国安排其他工作,并停发了甘某国的工资。无奈之下,甘某国便一直在外打工维持基本生计。2015年,甘某国回到公司要求置换身份和支付14年的经济补偿,由于企业改制早已结束,用人单位不愿为其支付,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18年1月8日,甘某国来到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甘某国是下岗工人又是退伍军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指派湖南省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振荣承办此案。 该案跨越期限长达17年,诉讼时效是首当其冲的难题,法律援助承办人四处收集证据,后来到社保局查询,发现燕京啤酒一直在给甘某国缴纳养老保险,期间从未中断。承办人代为向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在庭上,承办人从争议的焦点问题、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深入剖析,提出以下代理观点:一、甘某国与改制完成后的雁峰啤酒厂存在劳动关系,其固定工身份没有转换。甘某国是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改制后的雁峰啤酒厂没有与甘某国另行签订企业改制转项协议书,而是接受原劳动合同,因此其固定工身份并未转换。二、甘某国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没有通知续签合同,也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另外,燕京啤酒一直有给甘某国缴纳社保,由此可见,双方一直存有劳动关系。三、申请人是伤残退伍军人,应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或兼并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妥善安排破产或被兼并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衡信联办发(2011)4号文件明确:“对伤残军人,实行属地管理,应尽可能安排再就业,如暂时不能安排,应当给予下岗待遇。”申请人的国企职工身份没有置换,要求在置换身份时给予经济补偿和在置换身份之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该案沉积多年,案情复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为查清事实开庭三次,2018年10月12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区政府、燕京啤酒方、甘某国以及代理人共同参与调解会,法律援助承办人为促进此案能圆满解决,提出政府为甘某国解决公益性岗位,燕京啤酒与甘某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为其交纳医保社保至解决公益性岗位时止,并按最低工资的85%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甘某国接受了这一调解方案。最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2日下达雁劳人仲案字(2017)第64号仲裁调解书:1.甘某国与改制企业即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2.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甘某某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8000元整。3.政府为甘某国安排公益性岗位,甘某国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对于这一调解结果受援人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企业改制遗漏职工身份置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甘某国是伤残退役军人,被安置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未置换身份引起的劳动纠纷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系由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引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只能通过信访、协调、仲裁或请有关单位给予照顾解决。本案中,用人单位将遗落改制的责任完全转嫁到申请人身上,停发最低生活补助,既违反法律法规,亦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体现。该案难点在于企业已改制多年,期间因被收购、管理人员变更而导致相关材料不明晰,但法律援助承办人积极取证、细化思维,在仲裁庭的代理意见明晰了受援人的劳动关系,对未超过诉讼时效作出了答辩,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指出受援人是退伍军人应得到相关待遇,并提出安排公益岗位的解决办法,最终帮助受援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