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卢某等讨要劳务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卢某、胡某、夏某、魏某系湖北省武穴市乡镇的农民,具有一定的建筑领域工作技能。其老乡盛某在吉林省长春市打拼多年,已成为建筑工程领域的一个小包工头。2017年初,盛某承包了一个地铁站工程项目,为保证在承包合同期内完成工程进度,盛某给卢某等湖北老乡打电话邀请他们来长春的工地干活。接到邀请后的卢某等4人立即从湖北省老家赶赴长春市,在工地上分别从事力工、瓦工等工种劳动。 卢某等4人刚开始时每月能从盛某处拿到一些劳务报酬,其余的盛某说到时候一并结算。2017年6月5日工程结束,经核算,盛某需要给卢某4人支付140980元劳务费。此时,盛某说先给4人打下欠条,等有钱时再给付。卢某等人看在同乡的情分上,同意了盛某的要求。于是,盛某给卢某4人打了张欠条,写着”2017年前全部结清人工费“,并分别列明了每个人应结算的人工费具体数额,合计140980元。此后,盛某迟迟未能给付卢某等人劳务报酬,卢某等人多次催讨无果。 2018年初,已经过了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了,盛某仍未偿还卢某等人的劳务报酬。急于回家过春节但连路费都没有的卢某,情急之下想到了法律援助。于是,他来到长春市绿园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仔细听完卢某的陈述后,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吉林省关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认为卢某等4人系农民工,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为卢某等4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卢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盛某及妻子的自然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出示了证明盛某有给付能力的银行取款凭证,加上盛某打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已经充分具备,随时可以指派律师开展工作。但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还有些法律事项需要完成。因为,当天来到法援中心的只有卢某1人,其他3人中的魏某在别处居住,另外2人胡某、夏某已经返回湖北,由于路途遥远又临近春节,不可能回到长春来打这场官司。若要4人一起诉讼,需要有代理人代胡某、夏某提起诉讼。第二天,卢某叫来了魏某一起来到法援中心,魏某表示除了自己提出诉讼要求外,还愿意作为胡某、夏某的委托人,全权代理该诉讼案件。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可以由胡某、夏某在当地办理授权委托公证,授权魏某在委托期限内办理受托事务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魏某听从了建议,抓紧着手通知胡某、夏某办理委托公证书。 几天后,卢某、魏某拿着刚刚收到的公证书返回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人的事情解决了,可是,因为没有胡某、夏某的身份证件,缺少立案必备的身份证明材料。工作人员让对方用微信传来身份证照片,可这4人都不是智能手机,更不会用微信。于是,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对方并说明情况后,通过他人的微信传来了胡某、夏某的身份证照片,打印后解决了胡某、夏某的身份证明问题。 做好了立案的充分准备后 ,法律援助中心将这4人的案件指派给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分别由徐晶、徐一博、高海峰、赵建军4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4位农民工讨要劳务报酬。律师们根据证据材料形成了民事起诉状,分别带领农民工到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并为农民工垫付了每件10元的诉讼费,虽然钱不多,但也足以解决了农民工眼前的困难。 2018年2月8日,长春市绿园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条等证据,并发表了代理意见。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当天,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盛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即卢某36650元、魏某65330元、夏某9000元、胡某30000元及相应利息,共计140980元,案件受理费每件10元由被告负担。 卢某等人如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劳务报酬,对律师表达了深切的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农民工劳务报酬遭拖欠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吉林省不断加大力度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2016年7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意见明确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受理、指派、办理无障碍,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农民工讨要劳务报酬案件快速立案、快速解决,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的辛苦钱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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